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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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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操作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纪律的规定》(川委办〔*〕4号),切实规范我县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省企业国有资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5号),《达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达州市政府令第35号),《达州市市属国有资产转让操作规程》(达市府办〔*〕4号),《中共*县委、*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渠委发〔*〕1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立项

转让县属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占用)单位向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资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国资部门研究后报县政府决定。

资产使用(占用)单位应当做好产权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资产抵押、租赁等其它产权权属证明。

二、审计评估

转让县属国有资产经批准立项,县国资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选择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单个审计项目审计服务收费在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或单宗评估项目评估服务收费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由县国资部门在中介机构备选中抽取3家中介机构通过比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单个审计项目审计服务收费在1.5万元以上,或单宗评估项目评估服务收费在2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部门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审计和评估业务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

三、核准或备案

由资产使用(占有)单位将评估结果报县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资产、矿产的评估,应先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确定转让底价

转让底价原则上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国有资产转让底价由县国资部门研究后报县政府审定。

五、资产处置

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实行公开、公平、竞争机制,一般不得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一)建立拍卖机构备选库

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选择拍卖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对国有资产的拍卖(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的除外)只能在县国资部门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拍卖机构。

(二)选择拍卖机构

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方式和比选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拍卖单宗国有资产底价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采取比选方式选择确定中介机构;拍卖单宗国有资产底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具体操作办法:

1、比选方式

涉及拍卖国有资产数额较小(或者审计、评估服务收费金额较少),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资源,一般采取比选方式进行:

(1)县国资部门产权转让工作小组从县国资部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3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2)县国资部门产权工作小组主持会议,由国资部门及资产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确定中介机构。

2、招投标方式

(1)制作邀标文件。邀标文件内容包括:邀标单位、标的物简介、工作质量要求、中介服务费和佣金比例、投标截止时间、注意事项等;重大事项的邀标文件报县政府审定。

(2)抽取参与投标的中介机构。从县国资部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并向其发出书面邀请函。拍卖单宗国有资产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3)召开评标工作会议。由县国资部门主持并具体承办,组成评标工作小组。评标工作小组原则上由县国资部门2人、财政局2人、国土资源局1人、行业主管部门1人、发改委1人,涉及破产资产县法院2人,共7-9人组成。县监察局、审计局派人监督。

(4)确定中标单位。评标主要采取票决制、卖价最高、加权平均、抽签等方式。

采取票决制,由各评委通过无记名方式填写选票,然后通过当场监票、记票,票数最高者中标。若两个中介机构得票相同,则由这两个中介机构商议联合拍卖或抽签确定其中一个中介机构。

卖价最高法,各拍卖机构在投标书中自报拍卖成交价,按自报最高价者中标,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若达不到其承诺的成交价,则按差额的5-10%收取违约金;拍卖成交价超过自报价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加权平均法,由应邀中介机构报价佣金数额,加权平均后,离平均数最近者则中标。

抽签法,由各评委集体研究或投票先行筛选出2-3个标书方案较好的中介机构,再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其中一个中介机构。

评标结束,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中标机构,县国资部门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签订合同。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占有)单位与中标的中介机构签订拍卖合同。

(四)跟踪监督。由县国资部门对被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的工作程序、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进行全程监督。

(五)做好拍卖价款收缴入库和资产移交的后续处理工作。

六、拍卖佣金

委托方(政府)不支付任何宣传、策划、公告等费用,拍卖底价采取零佣金,超过底价部分给予超额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激励拍卖机构扩大宣传、寻求更多竞争对手,实现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最大化。

竞得人支付佣金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

七、拍卖信息披露

转让国有资产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国有资产转让方必须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国有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除网站以外的其他商业媒体信息公告累计不少于4次。

八、纪律要求

(一)县属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县国资部门不得办理审计、评估核准或备案手续,县房管、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转让过户和年检手续。对因擅自委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县国资部门选择确认,各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单位委托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否则,县国资部门不得再选择该中介机构从事国有资产的中介业务。

(三)各评委必须遵守县国资部门制定的评标纪律,否则当场取消评委资格,若有严重违规者,可通报批评或建议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查处。

九、国有破产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参照本操作规程实施。

十、本操作规程由国资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操作规程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