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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强力推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省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川府发〔*〕37号)、《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集中区)发展的意见》(达市委发〔*〕19号)和《中共*县委*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的十条措施》(渠委发〔*〕30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工业园建设成为优势产品聚集区、关联产业发展区、品牌产品生产区。本着合理规划、集约利用、完善功能、规范管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业园区规划面积20.58平方公里,包括工业园集中区(位于天星镇)、三汇建材工业园、临巴电力工业园,即“一区两园”。工业园集中区以食品加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化工、建材、模具、物流等为主导产业。
第三条园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园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园区建设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立足于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工业园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产业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县域内新建企业和原有企业技改扩能项目原则上向工业园区集中。
第六条鼓励县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
第七条园区内不得开办下列生产企业:
(一)技术和设备属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二)严重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的;
(三)产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生产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服务措施
第八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设*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工业园区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企业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享有县政府赋予的职责、权利。
第九条入园企业的证照、立项、环评、规划建设、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施工许可、申请报告、文件报批等相关手续,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招商引资局协助办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县政务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为入园企业营造高效、快捷、阳光的服务环境。
第十条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企业建设生产过程中涉及相关问题的咨询和解释。
第十一条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工业园区周边群众工作,协调处理企业各类矛盾纠纷,为园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二条外地入园企业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子女教育、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享受与具有*户籍相应居住地人口的同等待遇。
第三章入园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企业入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
(二)必须符合《*工业园集中区控制性规划》、《*工业园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建材工业发展规划》、《*食品工业发展规划》、《*盐化工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要求;
(三)项目一次性投资总额原则上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四)投产后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8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入园时应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园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企业证明文件:
1.已设立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信证明;
2.新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拟定法人代表身份证、资信证明。
第十五条企业入园办理程序。
(一)入园企业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入驻申请;
(二)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资格初审;合格后,报县政府审定;
(三)根据县政府审定意见,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审批。
(四)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入园企业签订入园协议。
第四章用地管理
第十六条园区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指标控制。
工业项目用地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工业集中区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
第十七条用地原则及程序。
(一)坚持“园区主导产业优先、大规模企业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无污染企业优先”的原则。
(二)由企业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用地方案申请(包括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段、地块、面积、使用条件、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经工业园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用于工业生产,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但企业双方应将相关资料上报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八条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
(一)对入园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企业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出让金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闲置2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二)入园企业不得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企业因故确需转让整宗土地使用权属的,不能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并须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园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工业园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严格规划建设管理。
(一)入园企业必须编制详细建设规划并提交施工设计图进行会审,并按照建设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依法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二)入园企业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施工和监理。必须按照“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严格按会审通过的规划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和功能,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三)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设施建设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四)对建设进度缓慢,建设期满未能竣工验收,又未提出申请并签订延期协议的;或者在延期届满未能竣工验收,经整改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不享受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第二十一条入园企业在正式施工建设前应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经评审通过的平面布置图、效果图和施工图;
(三)县消防大队对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图的消防安全审查意见;
(四)县建筑质量监理机构的质量监督协议书;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政府职能部门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企业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对个别潜力巨大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确需延期的,企业必须向工业园区管委会申请延期,经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政府审定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轻工业类厂房不超过三层,重工业类企业厂房不超过二层。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业园区内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企业资产由各企业自主管理,企业内的水、电、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由各企业自行负责。
第七章税费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财政、税务、统计、经委等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情况,接受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财税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二十八条兑现优惠政策。按渠委发〔*〕30号之规定,切实兑现入园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一)优惠政策兑现程序:
1.企业申请。完成项目投资、竣工验收合格并如期投产后,企业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进行审计。工业园区管委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投资审计。
3.部门会审。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审计的投资进行审核。
4.政府审批。工业园区管委会将会审通过的投资审计报告送县政府审批。
5.资金拨付。
(二)以下企业不享受渠委发〔*〕30号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1.实际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
2.实际投资强度低于100万元/亩的;
3.实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50%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超过1年的;
4.竣工投产次月起12个月累计入库税金低于80万元的。
第八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业园区内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
第三十条工业园区内企业应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和改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工业园区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三废”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原则上要求污水集中处理后接入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并采用先进工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二条工业园区内企业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工业园区内企业拉赞助、搞摊派、乱收费。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行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接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刑事事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