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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软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为促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转变机关作风,对国家行政机关?D2?D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行政效能、服务经济、服务群众为出发点,按照从严治政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紧贴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原则;
(二)提高行政效能为出发点的原则;
(三)规范行为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原则;
(四)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
第三章机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县监察局负责全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七条主要职责:
(一)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开展有关行政效能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信息收集、调查研究,制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方案;
(三)负责纠正和查处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五)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
(六)负责行政效能监察成果的核定、总结、评选,推广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八条主要权利:
(一)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D4?D
;
(三)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利。
第四章内容和重点
第九条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注重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管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提高公务员素质。
第十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要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问题的监督检查。
依法行政方面监察的重点是:
(一)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二)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的形式和法定的程序管理职责事务,是否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
(三)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
作作风的情况。
行政效能方面监察的重点是:
(一)是否将提高效能贯穿到行政执法活动的每个环节,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运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减少行政成本、节约行政时间、精简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设卡、拖延不办、乱收费等行为;
(三)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由于决策不当造成资源、财产损失的问题;
(四)在重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是否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是否存在挥霍、浪费资金的行为。
(五)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民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
行政管理方面监察的重点是:
(一)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特别是按照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
(二)是否采取有效形式和得力措施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否存在工作人员违法从政,违纪、政纪、触犯法律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行政管理程序和手段,理顺业务关系,机关运作是否协调;
(四)是否存在机构重设、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D6?D
。
(五)工作人员是否将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想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无群众对工作人员投诉的现象;
(六)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各种浮躁、懒散作风。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依法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
(三)优化发展环境,解决发展环境不宽松的情况;
(四)公务员廉洁从政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制度落实的情况。
第五章方式、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对我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抽查。
(二)专项监察。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门监察立项,开展专项行政效能监察。
第十二条县监察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效能建设进行综合监察,要求有关单位写出行政效能建设情况报告,并通过
适当方式向社会行政效能监察的结果。同时,可针对某一重点问题,以听取汇报、实地检测、专门访谈、问卷调查、明查暗访、跟踪分析、利用新闻媒体及聘请义务监督员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效能情况的监督等方式进行专项监察。
第十三条县监察局针对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督促有关单位改进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第十四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选题立项,制定方案。县监察局根据县政府决定、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以及群众反映较突出的问题等,从实际出发,制定效能监察计划和实施方案,通知被检查行政机关,其中重要效能监察立项报县政府批准。
(二)组织实施,查明情况。按照监察计划方案,县监察局组织实施效能检查、调查。可以采取联合检查、暗访、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工作会议、列席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等形式开展工作。
(三)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清有关人员责任。对检查、调查核实特别严重的工作过错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作出监察决定。对其他行政过错直接作出处理。
(四)分清责任,严格追究。认真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落?D8?D
实整改措施,对效能检查、调查中发现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其它行政效能监察程序,按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与惩戒
第十六条县监察局将全年综合监察的情况报县政府批准,对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行政效能监察的惩戒由县监察局负责实施,对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处理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
(二)警示训诫。
(三)通报批评。
(四)发监察建议书
(五)组织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降职、免职、辞退、责令辞职等?D9?D
。
(六)政纪处分。视其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第十七条处理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一)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越权,滥用职权的。
(二)对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抵触或拒不执行的。
(三)维护部门利益,实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四)部门工作人员办事拖拉,效率低下,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受理、不批准的。
(六)在执行公务中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或其它消费方式的。
(七)收受服务对象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利用职权,要求服务对象履行不合理义务的。
(八)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骗取抗震救灾和其他救灾、救济款物的。
(九)服务缺乏热情,态度冷漠、生硬、蛮横,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十)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离岗或上网
聊天、打游戏的。
(十一)部门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发证的。
(十二)不认真组织开展效能建设,对所属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力的。
(十三)对本单位受理的投诉事项不认真核查,不按规定严肃处理,或对领导及监察机关批办的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或处理不力的。
(十四)单位一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三次被投诉查实并受处理或两次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十五)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提供虚假证据袒护下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第十九条行政效能监察和处理的结果,送组织部、人事局备案,作为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效能惩诫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