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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政务公开行为追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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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政务公开行为追究条例

第一条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01号)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