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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行政务公开,确保*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规范管理、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争创一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中心是*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政务中心以“公开、公平、公正、勤政、廉政、为民”为服务宗旨,严格按照“进一个门办好,交规定费办成,按承诺日办结”的机制运行。
第四条政务中心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规范政务中心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事项进行初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保障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五)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六)对报送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八)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九)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章审批项目管理
第五条凡进入政务中心的各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均应报政务中心备案,集中在政务中心各窗口办理;暂未进入政务中心的服务项目,仍按原渠道办理。
第六条已进入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
第七条各部门需要对进入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先报告政务中心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进入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规范的服务指南和办事流程,实行“服务内容、审批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法定依据、办结时限”六公开。
第九条各窗口受理服务事项后,应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报批件”等五种办理类型按期办结。
第三章窗口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根据窗口工作实际需要向政务中心派遣常驻工作人员(统称“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政务中心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考核,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
各部门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先征得政务中心同意。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和发放渠道不变,工作上接受政务中心和原单位的双重领导。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在政务中心的窗口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进入政务中心的各窗口部门应设立窗口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的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在政务中心服务窗口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职权,并对本部门负责。
(二)代表本部门在政务中心服务窗口负责即办件的审批、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协调、督促,并参与联办件的协调和办理。
(三)负责本部门与政务中心的联络协调工作,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交的各类报件应及时审查,并当场决定是否受理,对材料不全的申报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办的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的年度考核,由政务中心负责,年度考核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计入本人档案,原单位不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政务中心对各窗口的年度考核意见,作为县政府对其所在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是否热爱本职岗位,是否信守职业道德。
(二)业务技能:是否熟悉与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三)办事效率: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履行的审批和服务手续。
(四)服务态度:是否仪表整洁、举止文明,是否热情接待服务对象。
(五)遵纪守法: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严格遵守政务中心的各项制度,是否秉公审批、不循私情。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杜绝办事推诿、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二)不得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物品、现金、金融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拉赞助、摊派及巧立名目收费等。
(四)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五)不得参加服务对象邀请的带有交易的宴请,以及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的娱乐活动。
(六)不得占用服务对象的通讯、交通等工具。
(七)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政务中心应责成派遣部门及时调整。
第四章审批专用章管理
第二十条各部门可以根据在政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工作需要,在服务窗口使用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和废止由各部门决定,并报政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按照市政府达市府发〔*〕43号文件要求,县政务中心设计了“*×××局(委、办)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除有特殊规定的,印章规格与单位行政公章大小一样,作为各部门在政务中心受理申请、制发文件、证照及办理即办件等方面的业务印章,与单位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政务中心应及时提出批评意见,造成影响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在政务中心服务窗口之外另行受理已进入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政务中心有权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过错的,由政务中心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调离窗口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监察局在政务中心设立监察投诉工作台,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各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配合政务中心开展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并构成违纪的由县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经县政府批准,县级有关部门单独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政务大厅,作为县政务中心分中心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