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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推进政府法治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处理民商事务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是县政府的非常设法律咨询组织,负责为县政府及县政府领导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局负责法律顾问团的组织、联络、协调工作。法律顾问团与县政府法制局合署办公,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受县政府委托,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县政府委托,县政府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县政府委托,对县政府起草和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四)向县政府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五)指导和协助县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六)受县政府指派,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七)办理县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县政府法制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团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团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六条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审判、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执行县政府的法律事务工作中统称“*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拟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人员由县政府法制局综合审查后报县政府决定聘任,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对任期内的法律顾问有重大失职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县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决定后予以解聘。
县政府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费。固定报酬由法律顾问团秘书处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决定;具体案件费由法律顾问团秘书处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一致后报县政府领导审批。为县政府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的,不支付报酬。
第八条法律顾问团应按县政府领导的要求,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县政府领导委托县政府办公室向法律顾问团秘书处交办法律事务,也可以直接向法律顾问团秘书处交办法律事务。
第九条法律顾问团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团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受聘期间,县政府按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为其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团成员向县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应当提交规范的署名书面意见,由法律顾问团主任审查签批后送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并由法律顾问团秘书处存档。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团成员向县政府领导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由法律顾问团秘书处在咨询意见记录本上作出记录,并由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法律顾问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对重大法律事务,应由法律顾问团主任召集法律顾问团成员集体研究,并以法律顾问团名义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意见,由法律顾问团秘书处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对提供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团成员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以及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县政府领导和法律顾问团秘书处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如县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对外披露时,必须按县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办理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第十八条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受聘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九条法律顾问团成员受县政府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与自己或自己亲属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或者由法律顾问团主任决定回避。
第二十条经县政府同意,法律顾问团成员诉讼事项由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办理县政府的相关委托手续。
第二十一条受县政府邀请,法律顾问团成员可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二)县政府全体会议,由法律顾问团主任参加,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或指定有关专业的法律顾问参加;
(三)县政府专题会议需要法律顾问团派员参加的,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秘书处委派法律顾问参加。
第二十二条法律顾问团成员可列席县政府向县人大的工作报告会,县政协的情况通报会或有关的信息会。
第二十三条法律顾问团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阅读上级和县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读范围和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局确定。
第二十四条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法律顾问团成员因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费、差旅费、通讯费、材料文印、调查取证等支出费用,由县政府法制局负责联系并核实,在专项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五条法律顾问团办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