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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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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联社、县联社的办事机构以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县联社、县联社的办事机构以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或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县联社及所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行业(企业)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企业)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行业(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六)本行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五条县联社及所属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的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行业(企业)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科(股)、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督促、指导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行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联社及企业分管其它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县联社和企业的安保股长及不设股的安保干部,是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的第三责任人,具体负责办理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及本级第一、第二责任人的有关指示;对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及时提出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解决办法;主办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县联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负责,搞好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一般办事人员,应搞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各级的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坚持重特大安全事故述职检查制度。凡年度内发生1次死亡1人以上的较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向县联社写出书面检查并到县联社述职,县联社主要负责人应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到县政府述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国务院、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