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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确保机关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体干部职工要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坚持“量入为出、适度从紧”的积极财政政策,严格控制支出,管好用活财政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办实事,确保干部职工福利的兑现。
二、乡财政所要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如实提供收入情况,所有支出由乡长“一支笔”审签,党委书记审核。
三、专项资金专项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性质。
四、除计生办设置专职报账员外,乡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企办室、财政所统一设置报账员(由财政所派人兼任),所有收支由会计核算中心做好账务并归档处理,做到原始凭证合法,支出用途合规,有具体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乡财政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支出审核,对无预算以及不符合制度规范的开支,不得办理报销。
五、机关工作人员因急事需在财政所借现金的,必须由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审签后方可办理。
六、机关职工应加强用水、用电的节约,办公室电话费每月控制在200元以内,超出部分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七、办公用品购置和材料打印统一由办公室承办,交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后,由财政所统一按月结算。
八、严格控制机关接待生活费用,乡机关来客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就餐,由党政主要领导审签用餐单,乡财政所统一安排。外来客人原则上控制在每人10?D15元以内包干使用。
九、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开会、出差等,一律由办公室根据通知记录出具证明,因领导审签后方可按标准报销差旅费。驻村车船费根据所处地理位置的远近包干使用(标准另行制定),上下班所发生的车船费不能作为差旅费报销。如遇突击性工作或处置突发事件等,按主要领导的安排予以报销。
十、确因工作需要,需在乡机关以外招待客人的,必须请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待,同时由经办人先行垫支全部费用,在五天以内将所发生的费用完善手续并注明事由后交领导审签,凡未经党政主要领导审签同意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十一、禁止一切“签单”消费,本着“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办理,确需统一购买的,经请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财政所派专人购买并结算。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白条收费、座收座支,否则,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