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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确保中共廊坊市纪委、廊坊市监察局《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贯彻执行,严肃查处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促进全市"进位、追赶"工作目标顺利实现,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进行举报,并对属实名举报实行承诺办理。
第三条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纪违法情况和证据,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举报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有重要线索的,可约见市纪委、监察局和有关室的负责同志当面举报。
第五条凡向市纪委、监察局举报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野蛮执法;办事不公、吃拿卡要;不按规定取消或者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设置行政壁垒,妨碍公平竞争;不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等损害执法、政策、政务、法制和市场环境行为的,市纪委、监察局实行以下承诺:
(一)实行优先受理和限时办理。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举报中心)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和办理时限告知举报人。
(二)对举报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发生损害发展环境行为,急需制止的,由市纪委信访室(举报中心)立即进行初核,情况属实的马上制止;对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信访室(举报中心)负责督办,限时在两周内办结;对检举、控告件已转为立案查处的,一般在三周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到一个月。以上处理结果均应告知举报人。
(三)对由上级或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2个工作日内转上级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上级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处理。
(四)举报人在超过办理时限得不到答复的,有权提出询问和质询,要求承办机关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六条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市纪委、监察局坚决查处,从严处理。
第七条市纪委、监察局设立损害发展环境举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廊坊廉政网党纪政纪举报箱。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并于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