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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监督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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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监督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扎实有效开展,加强行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推进民主监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风监督员从人大、政协、企业、新闻单位、群众团体、派、工商联和无党派等社会各界中聘请。

第三条行风监督员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政治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组织领导;

(二)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感,联系群众,乐于为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

(三)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和评议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第四条行风监督员聘任程序

(一)由本人要求提出申请或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提名;

(二)市纠风办根据工作要求和条件进行筛选,确定聘任人员;

(三)市纠风办向聘任人员颁发证件,做出聘任决定;

(四)行风监督员聘任期为三年;

(五)聘任期满后,由市纠风办根据需要,征求本人意见后,决定续聘或解聘;

(六)行风监督员在聘任期内要求解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市纠风办同意,并收回监督员证件。

第五条行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调查了解参评部门开展行风建设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提出整改建议;

(二)及时通过纠风办向参评单位反馈基层、企业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三)对参评单位行风建设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四)对参评单位服务承诺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五)各小组组长定期组织本组监督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活动;

(六)按要求参加市纠风办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行风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参评单位行风建设情况;

(二)根据市纠风办的安排每年对参评单位行风建设方面情况进行评价;

(三)对在行风评议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建议;

(四)对社会各界反映参评部门行风建设和影响发展环境的问题有权直接向纠风办反映;

(五)有权督促参评单位对行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行风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按要求开展监督工作;

(四)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对参评单位的行风建设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保证评议质量;

(五)公正廉洁,自觉维护形象。

第八条管理与监督

(一)市纠风办全面负责行风监督员的管理与监督,协调安排评议期间评议员的工作;

(二)市纠风办根据工作需要,对监督员进行分组,并指定各小组正副组长;

(三)行风监督员在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监督员的工作;

(四)市纠风办定期组织监督员进行培训,及时向监督员通报评议活动情况,听取评议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纪律规定

(一)行风监督员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与参评单位拉关系、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行风监督员不准接受参评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参与用公款消费的娱乐活动;

(三)认真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发挥自身作用,严禁工作不作为;

(四)对于社会反映要求保密的问题,要保护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不得随意泄露;

(五)市纠风办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风监督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进行告诫直至中止其监督和评议工作。

第十条本规则由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