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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备案审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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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案件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处理情况,根据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纪律处分批准权限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违纪案件和申诉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第三条应当备案审查的违纪案件范围:市委委托市委各部委、市纪委、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科级(含相当职务人员)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各县(市、区)委管理的科级(实职)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因违法违纪受到党内或者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

其它案情重大或者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也要进行备案审查。

第四条应当备案审查的违纪案件需要报送以下案件材料(复制件):

1、备案报告;

2、立案审批表;

3、调查报告;

4、审理报告;

5、处分决定或者批复材料;

6、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7、案件调查部门或者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对受处分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第五条应当备案审查的违纪案件要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备案,上报备案材料一式一份,一案一报。

第六条市纪委审理室受理备案后,要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如果同意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归档;如果不同意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或者案件在事实认定、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调卷审查,并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局领导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应当备案审查的违纪案件,经市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局领导办公会议审定后需要改变处理意见的,由市纪委审理室书面通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处理。如果需要改变的处理意见是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市纪委监察局应建议其重新研究处理,如果意见不能取得一致,将双方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除了应当备案审查的违纪案件以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所调查处理的其它违纪案件,要填报《处理违纪案件月报表》,于下月5日前上报市纪委审理室,上月无案件的,要报送空表。市纪委审理室根据月报情况或者在案件质量检查中,对个别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问题,则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九条市纪委审理室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把关。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前要向市纪委审理室通报情况。在复议过程中要随时向市纪委审理室汇报复议情况,疑难、复杂的申诉,要报卷汇报。申诉案件办理完毕,要将办理结果报市纪委审理室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6月29日起执行,原市纪委监察局《关于案件备案的暂行办法》(廊纪字〔1996〕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