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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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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由市财政实行定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分级投入、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我市成立“十一五”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建设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干线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七条市发改委负责干线公路改造工程前期工作管理、规划和项目计划的衔接、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和项目的全程监督。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干线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定额投入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市级补助资金的落实及按工程进度拨付到位。

第九条市交通局负责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的统筹协调和行政监督。

第十条市公路管理局是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用地指标和征拆资金筹集。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管理环境。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局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其他机构(招商项目等)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项目业主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廉政等负责。

第三章项目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干线公路采用二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面类型采用高级路面(水泥砼或沥青砼)。

第十五条路基宽度根据实际情况分为8.5米、10米、12米及以上三类。

第十六条干线公路中一级公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二级公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

第十七条干线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干线公路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及必需的隔离栅、防护网;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等人口集中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

第四章前期工作及管理

第十八条省批准的“十一五”规划内涉及的长沙市有关项目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其他项目不得纳入干线公路建设补助范围。

第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干线公路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财政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

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及时征求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根据五年规划,按照合理安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财政予以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市级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五年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业主已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五章设计与招标

第二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于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对需采取两阶段设计的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查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实行一阶段设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批;实行两阶段设计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规划办并报省交通厅审批;实行两阶段设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交通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设计新理念,按照《湖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意见》,体现“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安保不能省”的原则,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公路进行建设,节约土地,达到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立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对利用的老路段要有详细施工组织方案并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按照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及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须按审批权限报省、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对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和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按规定实行招标。招投标的方式和组织形式由项目法人根据省发改委的批复进行组织。

第二十九条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可采取资格后审的办法。评标方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合理低价法。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按《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在组织勘察设计工作中应确定合理的设计周期,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深度。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土建工程一般应在10公里以上或标段工程量2000万元以上。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和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法人通过市交通局向省交通厅报备。招投标结果必须在市发改委指定的媒体上公示10日。

第三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对要求改变已核准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项目法人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反腐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合同制。项目从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自觉抵制和打击商业贿赂和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和考核干线公路廉政建设工作,健全廉洁执业保障体系。

第三十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度,并执行有关监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经济、廉政和安全合同“三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第三十八条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申请质量监督。对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项目法人向省交通厅质监站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力争优良工程。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合同要求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等目标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以防为主,建立安全生产预案,重大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控制工程造价,以及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按权限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经过审查批准的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台账、工程变更台账、工程计量支付台账,形成整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和施工进度年度计划,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项目建设应按《交通部关于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年第5号令)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和恢复原有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报表制度。建设单位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月报和工程变更台账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定期报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

第七章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四十八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强化筹资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树立节支增效的理财观念,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第四十九条对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非招商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根据公路等级标准分不同类别定额投入。市财政定额投入标准:

(一)市公路局实施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120万元/km给予补助;收费项目浏永公路补助100万元/km,长沙县实施的S207公路与省共同补助250万元/km;

(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与省共补每平方米分别为3500元;

(三)省、市定额投入之和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

第五十条对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招商项目和国省道干线其他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一条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和市政府投入干线公路建设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不得用于项目的征地拆迁。如出现挪用、滞留补助资金,市财政将停拨或扣回补助资金。

第五十二条区、县(市)人民政府为干线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在干线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并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相关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五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工作纳入合同管理范畴。

第五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

第五十六条干线公路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严格遵守《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交审发〔2004〕64号)和《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发〔2002〕62号)的规定,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报批竣工财务决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干线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参照《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湘交计统字〔2005〕67号)、《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计量支付实施办法(试行)》(湘路工程字〔2005〕290号)执行。

第五十八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于每季度末联合对各干线公路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由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编制季度资金拨付申报表,报各部门审核会签后,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季度资金拨付申报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八章验收管理

第五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

第六十条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交通工程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第六十一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十三条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九章目标考核管理

第六十四条市“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干线公路建设的领导以及对各有关部门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十五条干线公路建设责任目标考核每年末进行一次,考核按《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进行。

第六十六条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单位及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个人给与相应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