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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强*市公园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公园的景观建筑、公共建筑项目和景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重要项目在审批公园总体规划时予以确定。
第二章审批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经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批准的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园林建筑须符合规划要求。
(一)一般项目(G1):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300平米以内的亭、廊等园林建筑、景观建筑,小型便桥、小型茶室、售货亭等服务性建筑和景点建设项目。
(二)重要项目(G2):临城市道路的各类建筑、公园内300平米以上的主要景观建筑、市规划局或市园林局认定的其他重要建筑。
(三)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分别按Gl、G2统一编号。
第六条办理一般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一)设计方案审查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审定的公园规划、定点范围示意图和建筑方案图报市园林局规划科技处受理,规划科技处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初步意见,局领导签审同意后,下发《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通知单》。
(二)报建图审查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通知单》和施工图到市园林局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签审报建图,下发《报建图审查通知单》。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建设单位持《放线结果报告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通知单》及已签章的报建图到市规划局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工程竣工后,市园林局规划科技处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规划科技处填写竣工验收报告单,报园林规划主管领导签审后,统一到市规划局复核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七条办理重要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审批。建设单位依据市规划局下达的设计要点设计方案,由市园林局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召开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并发会议纪要。两局共同审批方案后,向市规划局报建,竣工后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进行规划验收。
第八条建立园林重点工程审批绿色通道,重点工程建设采取随到随办的原则办理,凡工程指挥部指挥长已签字初审的方案可直接报市规划局审查。
第九条一般项目与审定规划不一致时,须先取得市园林局的定点意见,公园规划重要调整的由市园林局和市规划局共同组织审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与其他规划审批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