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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规划电子数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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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规划电子数据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规划数据的管理,确保道路规划数据合理、有效、安全的运行,根据《城市规划法》及有关电子数据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规划电子数据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规划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与道路有关的各类文档、图形、图象等数字化信息资料。

第三条总工室负责道路规划电子数据的审查、批准,市政处负责道路规划电子数据的使用、提供,信息中心负责道路规划电子数据的保管、维护。

第四条使用道路规划电子数据,必须规范操作,合理使用。未经正常程序,任何人不得对道路规划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编辑、修改、删除等操作。

第五条道路规划电子数据必须专机专人使用。任何人不得在保存道路规划电子数据系统的计算机中进行道路规划管理范畴以外的其他操作,包括使用文件删除与拷贝等命令、操作外来磁盘(或光盘)、玩非本机游戏、从网络下载执行软件等任何可能导致误操作或带来病毒的行为。

第六条信息中心负责设置电子数据的密级和可以提供的范围与对象,并进行登记造册。

经审查验收的道路规划电子资料在局域网上向全局公开,未经审查验收的资料仅供总工室、市政处及其他业务处室查询。

道路规划电子数据系统全部资料应同时存储在信息中心、总工室、市政处、设计处的专用计算机中,并由信息中心派专人维护。

第七条信息中心负责编制《*市城市道路规划汇总》,供规划系统内部使用。

第八条经审查验收的道路规划资料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经审查通过后,由总工室签发录入单,信息中心修改数据库(包括信息中心、总工室、市政处、设计处的数据)。

道路规划数据修改后须随时异名备份,到每年年底再备份保存一次,备份方式为光盘刻录,备份光盘分别在信息中心、总工室、市政处及局资料室保存。

第九条对外提供道路规划数据,由信息中心打印道路上线专用图,经市政处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

因局内规划管理工作需要使用道路规划资料的,经市政处同意后,由信息中心无偿提供。

第十条凡擅自复制、修改、打印或对外提供道路规划电子数据的,或未遵守本办法以及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道路规划数据丢失,由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