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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户外招牌,是指*市城市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经营户在户外设置与其法定单位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第三条凡在超出自己的办公或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置的,以及揭示经营项目、业务等非单位名称的广告物不属于户外招牌的范畴。
第四条以下为不纳入本标准的户外招牌:
(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手写招牌;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招牌;
(三)工厂、运动场、游乐场、公园等场所内,只以进入这些场所特定人员为对象的标识招牌。
第五条户外招牌设置的通用标准:
(一)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户外招牌。
(二)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三)户外招牌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
(五)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招牌,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设置。
(六)商业街(区)只可在其门面上方平行或垂直于建筑外墙面设置;使用喷图照明、灯箱、霓虹灯、闪烁光源或其他新型材料。
(七)宾馆或酒店、商业大厦、商务写字楼只可在其建筑屋顶、外墙面、入口处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设置。
(八)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只可在其入口处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
(九)商住楼只能在裙房商业门面上方使用灯箱、匾额、喷图照明或镶嵌立体字形式设置;
(十)城市对外交通站场(如机场、码头、车站等)和医院可在其门面上方、墙面或楼顶设置;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霓虹灯或其他新型材料。但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招牌。
(十一)城市快速道路、环路在行车视线影响行驶安全范围内,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招牌。
(十二)禁止设置过街龙门架式户外招牌。
第六条常用的三种个案标准: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与墙面相协调;
2、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
3、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窗;
4、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5米,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2.8米;
2、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5米以下、宽4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5、户外招牌的厚度不大于0.3米;
6、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三)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指机场、车站、码头、医院),用实体字、霓虹灯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高度24米(含24米)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户外招牌,其牌面高度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2、在高度24米以上和50米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户外招牌,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4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3、在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物设置户外招牌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6(最大高度不超过9米)。
4、牌面水平方向不得突出建筑外墙面。
第七条本技术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技术规定自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