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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局局域网上的数据安全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维护良好的计算机应用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每位规划局网络系统用户都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严禁传播计算机病毒和使用黑客程序,配合和协助信息中心做好防病毒工作,不得删除计算机上的防病毒软件。
第三条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网络防病毒系统和各项防病毒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实施防病毒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网络计算机病毒防护系统,利用先进的防病毒技术建立一个集中的病毒报警系统,统一设置和管理。防病毒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新病毒定义码;
(二)定期检查计算机病毒防护和清杀的记录;
(三)安排防病毒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四)对特殊情况做出及时响应和处理;
(五)具体执行本规定。
(六)加强安全保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使每位网络用户都了解人工防杀计算机病毒工作的重要性及计算机病毒和反黑客程序的基本知识,自觉维护网络的安全和数据的保护。
第四条为阻绝计算机病毒和黑客入侵路径,入网计算机及用户必须遵循:
(一)计算机介质盘片上机、入网前必须清杀计算机病毒,具体措施如下:
1、目测检查介质盘片有无损坏;
2、信息中心设立单独的专用计算机,以方便介质盘片的计算机病毒检查;
3、由专人负责检查计算机病毒,确保介质盘片没有计算机病毒才能上机、入网。
(二)严禁从国际互联网上下载或运行程序(严禁上Internet网),如确实是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互联网下载程序时,必须先报告给信息中心,经局办公室批准后方能设置上Internet网(详见附表一)。
(三)禁止在计算机上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和计算机游戏。
(四)前台客户机计算机病毒清查操作规定:
1、用机人员每天用机时自动运行一次计算机病毒清查,发现计算机病毒需即时自行清杀,有困难请与防病毒责任人联系;
2、新到的软件和数据的介质盘片,需办理计算机病毒检查工作,并主动与信息中心防病毒责任人联系;
3、每个月对全局前台客户机进行一次计算机病毒清查,时间定为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并记录应有的清查结果,具体工作由信息中心防病毒责任人安排。
(五)严格控制光、软驱及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只在需要使用软驱和光驱的前台计算机上安装相关设备,对于其他计算机则一律卸掉光、软驱,并封上USB接口(见附表)。
第五条清查计算机病毒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如发现新品种的病毒用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清杀时:
1、用户需立即停止使用带病毒的文件或计算机系统;
2、在必要的情况下把计算机从网络中隔离开;
3、立即通知信息中心防病毒责任人;
4、系统维护员需把受感染的文件隔离开,并且协助用户做好数据备份以及网络上受影响的数据的备份,为用户恢复系统;
5、防病毒责任人需调查病毒的来源,并视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的处理;
6、防病毒责任人需制定有效措施阻断病毒来源和传染途径。
(二)发现计算机病毒发作,造成破坏时:
1、用户需立即通知信息中心防病毒责任人;
2、尽量保持现场环境以助于问题的检查判断,事件相关人员需配合信息中心的处理工作;
3、防病毒责任人需立即做出适当的处理,保护其它计算机和网络系统;
4、彻底检查问题,评估损失情况,追查问题的根源。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及相应措施
(一)如果事故是由人为的责任造成,并带来较大损失的,需按照有关行政制度交由局办公室处理。
(二)如果规划局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作一次违例事故交局办公室处理:
1、外来磁盘、光盘介质或程序、数据不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就直接上机入网运行的;
2、擅自删除计算机上正常运行的防病毒软件的;
3、未经许可从互联网上下载程序的;
4、在计算机上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软件的。
(三)发现有人(不论任何人)在规划局网络系统中有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黑客程序或者恶意破坏网络安全防护系统时:
1、每位职工都有责任在发现上述行为时立即制止,保护网络系统的安全;
2、必须向信息中心、局办公室、纪检或安全保卫部门检举揭发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
3、恶意的破坏行为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