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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人员任前法律考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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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人员任前法律考试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地学习和运用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的水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为使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做到公平、公正,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市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市人大常委会一届任期内,上述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已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因职务调整需提请任命新职务时,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未经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的),不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属第二条中(一)、(二)、(三)项所列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任前法律知识学习、考试,换届或大批调整任命时,市人大常委会举办短期培训学习班,组织以上提请任命人员集中培训学习,统一考试;届中提请个别任命时,不集中进行培训。第二条第(四)项所列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委托提请任命单位负责组织学习,市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统一组织考试,并将成绩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对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成立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牵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及市司法局等部门具体配合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应考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辅导,印发学习资料;组织命题、监考和评卷;并将考试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时反馈给提请任命单位。

第七条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的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遵守制度,廉洁自律。试题经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组长审定后指定专人进行打印、校对,试卷印制后应立即封存保管,有关人员在考试前对试题负有保密的责任。凡泄露试题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的范围是: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民法、刑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述职评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任职岗位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第九条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为及格,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第十条提请任命人员应认真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任前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另行安排考试时间。

第十一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及有关报告、材料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10日前报市人大常委会,以便于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安排时间进行任前法律学习、考试。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