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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表报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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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表报送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统计报表报送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促进统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有关统计工作规定,结合本地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统计报表包括月报表、季报表、年报快报等。

第二条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坚持依法、依纪的原则,坚持客观性、真实性、时间性、一致性的原则。

第三条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由各单位统计人员负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指标解释,确定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同时和各业务口核对有关数据,力求准确,不得漏报错报。

第五条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报表报送时间,完成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填写统计报表时必须对有关数据审核评估,准确无误后才能传出数据,确保填报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数出一门。

第六条统计报表汇总后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章、统计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各单位主管领导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严格报表报送签到制度,各单位统计报表和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亲自送审,并在签到表上签名,未按规定送审的统计报表和资料视为迟报,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执行报表报送通报制度,对迟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两次能上能下迟报视为拒报,对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将请示市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各类统计报表实行档案化管理,应于次年二月底前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条条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各类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所有报表的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将各单位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体系之中,年终实施考核,进行奖罚。对报表严重不实造成重大影响的,责成有关单位按照统计法规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