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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第二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各该地区的邮政工作第三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第五条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第二章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分支机构、邮亭、报刊亭、邮筒城市居民楼应当设置住户接收邮件的信报箱。
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内,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
第三章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
(二)国内报刊发行;
(三)邮政储蓄、邮政汇兑;
(四)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合邮政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停办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地区邮政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原因,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暂时停止或者限制办理部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报刊发行工作。出版单位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
第十五条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各类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或者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表示。
第十七条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向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的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公告并停止出第十九条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染、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四)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第四章邮件的寄递
第二十条用户交寄邮件,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限投
第二十一条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
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要时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
第二十三条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口国际邮递物品,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章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二十六条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保证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在车站、机场、港口转运邮件,有关运输单位应当统一安第二十八条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和邮政工作人员进出港口、通过渡口第二十九条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六章损失赔偿
第三十二条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
查复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自赔偿之日起一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
(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
(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邮件: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二)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
(三)平常邮件: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
(四)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
(五)国际邮递物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印
(六)邮政专用品:指邮政日戳、邮政夹钳和邮袋。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邮政事务的国际条约同本第四十三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法自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