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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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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条例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属监察队伍行政执法质量的考核评议。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的考核评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检查情况;

(二)行政许可情况;

(三)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四)听证情况;

(五)行政复议和应诉情况;

(六)执法监督情况;

第四条考核评议每年组织一次,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档案的方法进行,以查阅资料、档案为主。

第五条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标准,分项打分,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者为合格,不满80分者为不合格。

第六条执法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相对人现象的,对上级的决定拒不执行或敷衍执行的,当年出现错案并未及时纠正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为不合格。

第七条年度考核评议应当成立由安全监管局负责人任组长,有关人员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由安全监管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

第八条年度考核评议工作结束后,将考核评议结果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有关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

第十条考核评议为优秀的,在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内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考核评议为优秀,成绩突出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表彰。考核评议认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凡申报全国先进单位的,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优秀;凡申报省级先进单位的,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合格以上。年度考核评议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当年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