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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铜仁地区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档案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应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分清责任,严格程序,依法办事。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五条两人以上在执法中,导致行政过错后果的,按照个人分别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六条本局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三)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七)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八)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可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会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实施档案行政执法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四)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根据其过错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可单独或合并进行追究。
第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制度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