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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调动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促使各地和有关部门支持外贸出口工作,推动全市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地产品出口等项目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行地产品出口按基数奖励。以当年出口收汇核销数(50万美元为奖励起点),地产品出口收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地产品是指企业所购商品供货单位为**市的地方产品。外贸企业以增值税发票为准,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出口总值扣除加工贸易总值和企业从**市以外的地区所购商品总值后的数字为准。
二、对外贸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
(一)对当年出口实绩达300万美元以上,且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出口净增额列全市前三名的企业授予“**市出口先进企业”称号,并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对当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上年出口实绩应在50万美元以上),且超额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出口增幅列全市前三名的企业授予“**市出口先进企业”称号,并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对新获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领先企业进行奖励。对新获进出口经营权、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且超额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出口额列全市前三名的企业授予“**市出口先进企业”称号,并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对超额完成当年出口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企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并为出口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的涉外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五、奖励资金来源:地产品出口奖励资金及出口先进企业奖励资金由企业属地财政解决。各级财政应将出口奖励资金列入预算,确保足额兑现。
六、奖金的兑现:年度终了,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分别对各类出口企业当年的地产品实际收汇数(以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为准)和当年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进行审核测算依照本办法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本《办法》第二条不实行重复计奖,按奖金额度高的一项给予奖励。
七、本《办法》自**5年开始执行;市政府办公室**3年8月4日印发的《**市外贸出口表彰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