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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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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发行等部门关于实施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意见的通知》(皖政办〔**5〕57号),充分发挥政府在实施政策性金融支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研究解决我市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发行,具体负责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贷款项目审核、申报和统计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可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该工作的领导。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的范围和对象

农发行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范围和对象是从事粮棉油购销、储运、加工转化、畜牧业粮食过腹转化,以及相关的生产基地建设、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棉油加工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水产养殖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担化肥、烟叶、活体储备等专项储备企业。三、贷款项目的推荐和申报

按照“企业申请、政府推荐、银行审查、双方确认”的原则,推荐和申报《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项目和贷款企业。

(一)企业申请。凡符合农发行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范围和对象的企业均可向市、县政府部门和农发行提出申请和贷款需求。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推荐程序。市农发行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推荐函的形式向市农发行推荐金融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农发行充分合作,共同确定贷款项目和贷款企业的候选名单,原则上每年组织二次集中推荐,如需要也可随时推荐。

(三)贷款企业的确认。市、县农发行和担保机构根据农发行信贷政策和相关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对政府推荐项目和贷款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向政府推荐部门反馈。对符合贷款资格和相关贷款、担保基本条件的企业,农发行、担保机构与政府推荐部门共同协商确认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担保企业,同时建立贷款、担保项目库,确认的企业上报省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对接后,签订贷款和担保意向书。

(四)贷款审批和发放。已签订贷款和担保意向书的企业,要在当地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或一般存款账户。在此基础上,当地农发行开展贷前调查,对符合农发行相关贷款办法规定条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按农发行总行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确定贷款额度,按企业实际需要发放、使用贷款。

四、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落实贷款风险责任

对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下推荐的贷款企业或贷款项目,政府要帮助落实担保措施,并履行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最终偿债责任的义务。

对农发行审批后确定的贷款企业,要按发放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筹集保证金,存入农发行帐户。贷款企业自身有效资产要全额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不足的,经担保机构评审同意后由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

对于已纳入市、县政府财政支出预算,按《预算法》规定经由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出具书面《承诺函》或确保资金到位的书面文件的项目,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对于纳入政府合作协议项下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政府出台扶持政策,对企业以自身财产提供抵押的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