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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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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文件公开行为,增强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向社会发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文件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府所属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指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公开文件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文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第五条公开文件的载体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本级政府公报;

(二)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

(三)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

(四)公告栏和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

第六条政府公报应当及时刊登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应当按照机关的要求,及时刊登需要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第七条公开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公开的其他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文件制定机关提供。

通过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载体公开文件,还应当提交或者刊登的公函。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载体的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仅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方式文件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制作适量格式文件作为标准文本。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将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收录其中。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件行为的监督。发现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没有按本规定公开文件的,授权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第十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