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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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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三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7年春季开学起,全市城乡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8年,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具体分担办法按省定要求另行制定。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三)**9年,中央、省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省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按照国发〔**5〕43号文件要求当年安排到位50%,所需资金具体分担办法按省定要求另行制定。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按照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第二章范围对象

第四条从**7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含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学生学杂费。

第五条农场、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按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第六条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省定标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第七条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的原则,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由流入地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章经费分担

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中央核定标准计算,8个县(市)全由中央和省财政按6:4负担,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中央财政负担60%,余下40%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7:3负担;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各县(市、区)承担。

第九条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及免费提供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区自行解决。

第十条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省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增加对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

第十一条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市、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市、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标准按每生每天1元、全年每生不低于239元执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承担,各地要确保“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享受面。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各县(市、区)要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统一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并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对中央和省核定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要统筹安排,增加对农村地区教学点和薄弱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保证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六条中央和省、市财政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的下拔要全部通过县(市、区)财政特设专户,不得在拨付过程中擅自脱离专户,也不能让资金长期滞留专户,更不能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中小学财务公开,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