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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选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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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选调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提高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编制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执行。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市直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直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人员,可以成立由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和监察、职能科室、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招聘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额;

(二)拟聘岗位、人数及所需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时间、方式;

(四)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它有关事项。

招聘计划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招聘计划核准后,用人单位应当不迟于报名日前10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

(五)报名方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报名和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组织进行。实际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比例一般应达到3:1。因比例不足而取消岗位招聘的,应及时通知该岗位报名者。报名者可以改报其它岗位。

第四章考试、考核和体检

第十四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由用人单位或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一)笔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岗位特点确定,一般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知识两门,以闭卷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

(二)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一般按照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的比例1:3确定。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

(三)面试结束后,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招聘方案规定的权重合成,确定考生的总成绩,分岗位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和招聘方案规定比例确定考核体检对象。

(四)对于操作性较强的岗位应聘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对通过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体检。体检在具有二甲以上资质的医院进行,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第五章聘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八条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十九条办理批准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一)对确定的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报批或备案;

(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理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

(三)用人单位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聘用合同书,分别办理列编、行政、工资关系(或财政拨款)、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四)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间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适时考察,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六章公开选调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公开选调人员程序:

(一)制定公开选调计划并申报;

(二)调档审查拟被调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公开选调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公开选调计划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研究选调人员的决定;

(二)用人单位拟公开选调人数、条件及选调办法;

(三)用人单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报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调应当不迟于报名日前10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选调信息,并接受报名。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对参加选调的报名人员按照选调计划确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调档审查对象。

第二十四条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列入调档审查对象的人员进行调档审查:

(一)被调人员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二)被调人员的档案身份;

(三)被调人员有无重大政治、经济及违纪违法问题,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四)被调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等情况是否符合选调条件。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对调档审查对象调档审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定,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二十六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与被选调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凭市人事行政部门开具的《选调人员工作介绍信》分别办理列编、行政、工资关系(财政拨款)、社会保险及户籍等相关手续。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开招聘、选调工作应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选调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选调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选调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考试、考核、体检等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应聘、选调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选调资格的;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取消考试资格。已受聘、选调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以及有违反公开招聘、选调纪律的其他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不按编制限额和批准的招聘、选调计划以及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自行聘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所聘人员不予办理列编、工资、调转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8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