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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7〕11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区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但依法可以实行协议出让的除外。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供地: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为非工业用途改变为工业用途,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原划拨工业用地出让、转让,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挂出让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工业企业需要调整置换使用与原使用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的;
(三)已出让工业地使用期满不改变用途,经审查准予续期使用的;
(四)涉及国家保密和国家安全事项不宜以公开方式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行协议出让的。
第四条工业用地出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供地政策,必须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第六条市区范围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承办。
第七条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会同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工业经委、环保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及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年度储备及实施计划等,科学编制市区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实行工业用地出让信息公布制度。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各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各区(开发区)、城镇以及乡村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进行逐级分解,落实到地块,并明确相应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内容。分批次制订工业用地供应信息。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凡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持申请书、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资金有效证明等材料,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书面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将预申请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招标采购管理局、土地收储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会审小组,根据评估结果和产业发展政策综合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十一条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工业用地预申请情况,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会同区(开发区)相关部门拟定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内容包括:工业用地地类、产业类型、面积、规划设计条件、投资强度、环保要求、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起始价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出让方案依法报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并通知预申请单位或个人参加竞投和竞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参加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承诺的价格。
第十三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持《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批准书》(或《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核准意见书》)、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境评价、企业登记等有关批准手续;因特殊情况,用地者未能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其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自行废止。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其承诺时限短于法定时限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中标人或竟得人认为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超出规定时限的,可以向市监察等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出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十四条用地者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到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付清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结果公示制度。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受让人、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如出让后需对出让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的,必须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原信息公开场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后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局要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对于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向用地者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工业项目竣工后,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验收,未经出让人同意,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