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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年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来,我市园区经历了从小到大、从粗放到有序的发展历程。目前共批准设立10家省级开发区,占全省省级开发区总数的11.7%。**6年,全市10家省级开发区共实现固定资产投资79.1亿元、工业增加值37.4亿元、财政收入10亿元,分别是**4年的2.5倍、1.9倍和2.3倍,园区已经成为全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为进一步加快园区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园区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按照园区经济“倍增计划”要求,“十一五”期间,全市园区生产总值增加4倍,“十一五”末达到254亿元;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年均增长30%左右,“十一五”末,分别达到**亿元、180亿元、35亿元,涌现一批生产总值10-50亿元特色园区。园区综合经济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明显降低,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指导原则。坚持分类指导,针对各园区实际,明确不同发展方向和政策措施;坚持政府强力推动,综合采取多种手段,引导各种生产要素、各类市场主体向园区集中;坚持特色化发展,以产业规划为指导,以产业政策为手段,推动园区集群式、差别化发展;坚持体制创新,继续深化园区管理体制改革。
二、增强园区综合经济实力
(一)提高工业比重。增加园区工业用地比重,各园区原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减工业用地规模。新增建设面积中工业用地面积占新增用地面积(剔除公共绿地、道路、水面和水、电、气等公用设施占地)的比重不得低于70%。市区结合旧城区产业布局调整,引导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
(二)加速产业集聚。各园区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进一步明确和重点培育1~3个主导产业。按照园区功能分区,以一区多园或园中园方式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市区各园区引进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本园区产业集聚要求和市区工业布局的,可推荐到市区其它园区落户,落户园区根据引进项目规模、性质给予引进园区一次性补偿。
(三)推进工业集中区发展。对于具备发展工业条件的乡镇、街区,以本地区城镇体系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推进工业集中布局,逐步形成工业集中区。工业集中区坚持走专业化、集群化发展道路。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集中区,经市园区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以比照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
三、提高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完善园区规划体系。各园区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园区总体规划,明确功能定位,确立开发时序。园区总体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在园区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园区建设详细规划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市区园区相关规划需上报市政府批准。
(二)加强园区发展空间研究。在加快园区现有规划区域开发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园区发展空间研究,预留园区发展空间。市开发区研究向开发区三期以北至枞阳沿江地段拓展。大桥开发区研究向杨桥、白泽湖方向拓展。大观开发区研究向海口、皖河农场、山口方向拓展。迎江工业园研究向**林纸项目以西方向拓展。北部新城区研究向五横方向拓展。
(三)规范园区工业项目准入条件。受让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市开发区内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大桥开发区内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0万元;大观、迎江园区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及骨干企业配套项目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和项目,投资标准可适度放宽。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进区发展。
(四)设置园区投入产出标准。市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收入每亩分别不低于100万元和4万元;其他省级开发区和迎江工业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收入每亩分别不低于80万元和3万元。
(五)加强土地集约使用。进区项目必须按园区总体规划设计建设,除特殊行业外,一般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8,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绿地率不高于20%。
实行多层标准化厂房奖励制度,各园区可按当年实际建成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一定比例奖励产权单位。
(六)完善吸引人才政策措施。对于进入园区就业的各类人才,依法确保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进入园区就业的各类人才在职称评定、奖励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人员同等待遇。各园区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对引进的博士、硕士等高学历或有特殊贡献人才予以补助。继续选拔交流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园区,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对于成绩突出的,应提拔重用。
(七)鼓励入区工业企业加强职工培训。积极帮助入区工业企业解决招工、用工等方面的问题,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职工的就业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对于需求量大、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企业用工培训,各园区可给予一定培训补助。国家和省给我市的就业培训方面的扶持政策向园区倾斜。
(八)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园区企业在申报政府扶持的科研项目、申请科技三项经费、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项目孵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继续加大对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产权交易、风险投融资等科技中介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研发中心、共享技术服务等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设立促进园区发展的奖励资金。园区发展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园区绩效激励以及促进园区循环经济、重大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研发等方面的奖励。**7年市财政暂安排500万元,以后根据财政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二)实行倾斜的用地政策。园区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园区。园区工业项目急需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可优先供地。
(三)实行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奖励政策。对于符合园区准入条件的新建工业项目,各园区可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加大财税、金融的支持。园区范围内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行业的各项税收按照税收征管体制征收,除市本级税收单列户外,属于园区的应就地入库。中央和省财政统一结算给地方财政属园区的部分,应全额及时结算到位。各上级部门、单位安排用于支持园区发展的财政性资金或贷款必须全额及时拔付园区,并不得冲抵本级政府用于园区发展的各项支出。
鼓励金融机构以银团方式支持园区建设,探索银企园三方封闭运行的土地证质押、资产抵押的信贷方式。
五、完善园区管理体制
(一)强化园区管理权限。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市直有关部门派驻园区的机构主要领导年终考核必须充分运用园区管委会考核的成果,凡被园区管委会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应由派出单位就地免职或调离岗位。
除环境保护执法、安全生产检查、刑事案件侦查和省级以上执法机关统一组织开展的突击性专项检查外,对各园区内企业的检查和执法,需事先书面告知各园区管委会,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优化园区服务机制。入区工业企业的各类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必须报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外,由各园区管委会或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全程、负责办结。
(三)创新园区管理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以园区出让方式,引导和推动企业或者其它社会主体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园区建成后的招商引资、物业管理和信息服务等。园区管理要探索政府统筹规划、公司化经营管理的发展模式,逐步推动园区由管委会管理模式向经营公司管理模式转变。
六、优化园区发展环境
(一)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统一规划建设,并优先争取国债资金或政策性贷款支持。鼓励多种投资主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以道路、水、电、通信为主的基础设施和以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热电联产为主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公用基础设施经营企业的投资主渠道作用,加快园区公用设施建设,相关建设项目按园区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园区收费行为。对入区的工业投资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本级收取的部分予以减免,上缴省以上的部分由各园区所在财政与企业各负担50%。市级管理的、由政府出资举办的,或依附于政府权力的具有行业技术垄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40%收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建设市场管理。依据开发区规划加强建设管理,杜绝违法建设,降低建设成本。规范园区建筑市场,加大对强拉强卸、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整治打击力度,整治打击不力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四)营造良好发展氛围。认真做好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拆迁安置工作,依法确保被征地农民补偿到位,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充实园区范围内基层政权组织力量,预防并及时化解园区建设中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和矛盾。妥善处理涉及园区信访事件,维护政治稳定,排除影响发展的干扰和阻力。组织开展园区行风、政风评议活动,提高园区企业评议代表比重。
七、加强园区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机构。已成立市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园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规划政策,加强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发改委会同商务等部门加强对全市园区发展的业务指导。
(二)完善市区园区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市区园区负责人联系会议制度,由市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协调基础设施共建和统一对外招商政策,引导各园区产业差别化发展,统筹园区就业培训、人才引进等工作。
(三)建立园区工作绩效评价激励机制。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园区,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建立园区定期报表制度。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统计部门会同园区统计汇总,每季度抄送市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