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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对象
凡**县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国外及港、澳、台、侨投资者,以下统称外来投资者),在**县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以外的任何行业和领域投资固定资产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设备折价),均可不受行业、类别、参股比例、所有制形式、内外销比例的限制,享受本《决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本县在外经商、务工人员回乡办企业参照本《决定》执行。
二、优惠内容
规费及其它
1、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按照《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管理办法》办理;对其它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按照县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监制的《企业负担明白卡》执行。1-5年内,减免属县收取范围的规费,原则上行政性规费只收工本费;事业性规费按下述标准: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规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规费,按最低限收取,若没有幅度的,按标准减半收取。
2、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可按国家规定,由县外贸局优先为其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3、外来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通讯设施、货物运输等,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4、已批准注册的外来投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本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常住户口手续,其子女免交转学费用。
5、金融机构要提前介入外来投资企业,积极主动参与项目论证,对可行性项目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和浮动利率优惠。
6、对投资于骨干工业企业、城建、环保、旅游、农业产业化和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投资额较大、回收期较长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在财税、用地、规费等方面给予投资者更大的优惠。
三、享受优惠政策审批办法
(一)审批
外来投资者要求享受本《决定》的优惠政策,须向**县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一般项目,由招商局审核批复。情况特殊的,由招商局报请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核,以议事纪要予以确定。相关部门按《批复》或《纪要》兑现优惠政策。
(二)年度审核兑现
外来投资企业在税费减免期内的每年度一月份向县招商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据此落实兑现优惠政策。
四、投资保障与服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县行政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