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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多渠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发〔**7〕106号)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滁政〔**7〕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由政府划拨。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四条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占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20%。
**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年度计划和总量,确定需要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让地块和配建的具体比例。
第五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价格、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等内容。
第六条配建的经济适用房应纳入商品住房小区的整体规划,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规划局申报开发用地规划时,应明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位置、建筑型式、建筑面积等指标。
建设工程开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订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
第八条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建设。分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纳入在前两期建设,其中第一期报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占总配建面积的比例不得小于50%。
第九条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应与商品住房建设标准一致,并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条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相对集中,并纳入物业统一管理。
配建的经济适用房的机动车位按照每3户不少于1个设置。
第十一条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持有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对象销售。
第十二条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的收取、交易等均按照国家、省、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7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