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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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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全面落实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落实“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模式,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确保我市违法建设发现得早,制止得住,拆除得快,确保违法建设的发现率、拆除率达到100%,特制定本考评奖惩办法

一、考评实施机构

市政府成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违法建设查处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评。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对纳入考评范围的乡(镇、办事处)、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辖区内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市考评领导小组审定。

二、考评范围、要求和工作经费

(一)范围

列入本奖惩办法考评范围的单位为: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琅琊区的清流、扬子、琅琊、东门、南门、西门、北门7个街道办事处和南谯区的南谯街道、大王街道2个办事处及乌衣、沙河、腰铺3个镇,琅琊区、南谯区所有的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两区辖区内的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市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指市直、区直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要求

1、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并确定专人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属的镇、办事处签订责任状,明确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奖惩措施。

2、乡、镇、办事处应当成立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负责制,同时确定专人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乡、镇、办事处应当与所属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及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查处违法建设责任状,明确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奖惩措施,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及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人。

(三)工作经费

市政府每年核拨查处违法建设专项工作与考评经费,标准为区人民政府每年各5万元,乡(镇、办事处)每年各1万元,社区(村、居委会)每年各5000元。

三、考评内容

查处违法建设实行目标管理,采用百分制考核,其内容包括:

(一)查处违法建设台账建立情况

1、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统计制度,每周统计全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填写周报表;每月汇总全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填写月报表;每月对全区查处违法建设进行一次情况通报,情况通报分别报市查处违法建设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2、乡、镇、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查处台帐,每周、每月统计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填写周报表、月报表。同时,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巡查制度,每天书面记载巡查的时间、路线及巡查情况,建立巡查日志;当日或次日上午向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当日或前一日违法建设巡查和处理情况;每周向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按日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台帐,每日填写违法建设发现情况登记表。

(二)违法建设的发现、查处与拆除情况

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发现率、查处率和拆除率均达到100%。

(三)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行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四、考评年度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五、考评标准

(一)对区人民政府的考评

1、没有按周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台帐的,扣10分;

2、台帐不健全的,周报表、月汇总表、情况通报每缺少一份,扣0.5分;

3、违法建设每漏发现1起,扣1分;

4、违法建设发现后未按规定组织查处的,每发现1起,扣2分;应当拆除而未组织拆除的,每发现1起,扣3分;

5、出现《**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而不追究,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6、乡(镇、办事处)日志、台帐、周(月)报表不全的,每缺一项扣0.1分。

(二)对乡(镇、办事处)的考评

1、巡查日志每缺一天扣0.2分;

2、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时上报或上报后未留存底档的,均按漏报处理,每漏报一起,扣2分;

3、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未按周书面上报或上报后未留底档的,每缺一周扣除0.5分;

4、乡、镇、办事处未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台帐的,扣10分;

5、周报表、月报表不齐全的,每少一份,扣1分;

6、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及社区未按要求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台帐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7、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未能及时发现的,每漏发现一起,扣1分;

8、发现后未及时处理而又不及时上报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三)对市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考评

1、市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凡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每发生一起扣30分;未经批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或未经批准在房屋、围墙上开门设窗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未经批准改扩建门面的扣15分;未经批准设立广告,或未经批准改变广告牌位置、大小、内容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2、市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违法建设,符合《**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追究情形,应当由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而不处理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处理不到位而被有关机关纠正的,每发生一起扣除5分。

六、考评结果运用

(一)对区人民政府考评的结果运用

经考核,区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得分在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由区人民政府按查处违法建设贡献大小直接奖励给相关人员;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对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对区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考评及其结果运用,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办法。

(三)对区直、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考评的结果运用

在考核年度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得分在90分以下的,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四)“一票否决”规定

在考核年度内,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得分在80分以下的区人民政府、乡(镇、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和区直、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年度文明单位、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主法制建设示范村(社区)等评先评优活动中均实行“一票否决”。

七、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7年1月1日实施。

九、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