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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便溺、乱扔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不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的,处以50元罚款;
(二)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车*元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三、机动车辆禁止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外停放,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四、非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五、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的,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六、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元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元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