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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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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4〕2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5〕20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5〕7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经市政府审查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6年开始,每年年初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中监督抽查,年末组织考核。考核的具体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组织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各类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

(五)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并严格责任追究。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市、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

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县、市、区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材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农委对各县、市、区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五、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市级支配的用于农业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对该行政区域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对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抄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