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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减免标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收费减免程序,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减免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分类
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六个类型:
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事业用房、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下同)、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2、高中、幼儿园教学用房;
3、西城区企业及享受西城区优惠政策企业(当年“十强”企业或连续两年评为“成长型”企业,下同)建设的厂房和配套设施(不含单元住宅楼,下同);
4、企业厂房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
5、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
6、房地产开发、单位建设的经营性用房。
二、减免标准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事业用房、军事用房、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基金、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收取100元的工本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
2、图纸审查费按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即: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单位造价以800元/平方米计算,下同);
3、白蚁防治费按标准的五分之四收取,即:2元/平方米收取(计量单位:建筑面积);
4、防雷装置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按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即:0.5元/平方米收取(计量单位:建筑面积);
5、渣土费按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即:1元/平方米;
(二)高中、幼儿园教学用房及教学配套设施:
1、免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收取100元的工本费);
2、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基金按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即:2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
3、图纸审查费按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即:工程造价的1.2‰收取;
4、白蚁防治费按标准的五分之四收取,即:2元/平方米收取(计量单位:建筑面积);
5、防雷装置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按三分之二收取,即:0.8元/平方米收取(计量单位:建筑面积);
6、渣土费按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即:1元/平方米;
7、其他未做特殊规定的行政性和服务性收费按标准执行。
(三)西城区企业及享受西城区优惠政策企业建设的厂房和配套设施: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基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白蚁防治费;
2、图纸审查费按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即:工程造价的0.6‰收取;
3、防雷装置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按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即:0.3元/平方米。单体建筑收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4、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按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即: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500-800元/件,建设规划阶段:0.6元/平方米(计量单位:建筑面积);
5、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即:0.5元/平方米;
6、渣土费按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即:0.7元/平方米(西城区内单位、企业、个人交纳的渣土费,全额返还西城区使用);
7、其他未做特殊规定的行政性和服务性收费按标准执行。
(四)企业厂房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
1、免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元/平方米收取;
3、图纸审查费按标准的五分之二收取,即:工程造价的0.7‰收取;
4、防雷装置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按标准的五分之二收取,即:0.45元/平方米收取,单体建筑收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计量单位:建筑面积);
5、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按标准的五分之二收取,即: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600—1000元/件,建设规划阶段:0.7元/平方米(计量单位:建筑面积);
6、渣土费按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即:1元/平方米;
7、其他未做特殊规定的行政性和服务性收费按标准执行。
(五)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基金按标准的1/2执行,即:20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
2、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按标准的1/2执行,即:总造价×1.7%;
3、图纸审查费按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即:工程造价的1.2‰收取;
4、防雷装置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按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即:0.8元/平方米收取(计量单位:建筑面积);
5、白蚁防治费按标准的五分之四收取,即:2元/平方米收取(计量单位:建筑面积);
6、渣土费按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即:1.4元/平方米;
7、其他未做特殊规定的行政性和服务性收费按标准执行。
(六)房地产开发、单位建设的经营性用房:
该类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收费均按标准执行。
三、减免程序
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依照项目分类办法对项目的类型进行初审,并填写“天长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和收费一览表”,“中心”负责审核、办理。
在标准之外确需减免的大型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减免申请。“中心”负责将申请报分管市长,并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设单位凭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到“中心”业务科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四、费用征收
费用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按上述要求办理有关规费减免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对不按程序随意减免、擅自减免或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规费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1、上述收费依据和标准变动,需经市法制办、物价局审核,并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调整。
2、本细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3、本细则*5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