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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彻底清理已使用的“五无”工程,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行为,有效遏制新的“五无”工程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五无”工程,是指1998年3月以后在建和已建成使用的“无规划、无报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无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60平方米以上、二层及二层以上)。
1998年3月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凡属建设管理手续不齐全或者属违章建设的,按建设年代当时的法规进行处理,不属本办法处理范围。
二、权责界定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清查处理“五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开展清理处理“五无”建筑工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府办、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消防大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供电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成员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负责全市清查处理“五无”工程工作情况收集、联络、督查、协调。办公电话:5525852。
第五条各镇(街道、农场,下同)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的已建和新建的“五无”工程,负责督促依法清理和报建。市政府将把各镇在建工程的违法违章情况纳入当地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五无”工程监管不力的镇,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各镇也要相应成立以镇长(办事处主任、场长)任组长,分管建设规划工作的领导和建设办主任、招商办主任任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镇的“五无”工程专项整治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小组每两个月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总结和部署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规划局依法按时审批各类建设工程,加强对审批后的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加强对未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的处理,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八条市建设局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或设计、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市安监局按照分级处理原则,负责查处因违法建设而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市公安局应积极配合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对在查处“五无”工程的工作中出现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市消防大队对已经查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消防审查验收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市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申请时,应查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等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市环保局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并查处无证排污行为。
第十四条市供水、供电部门对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没有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的,不得供水、供电。对发现擅接水电进行违法建设施工的,应及时通报市清查处理“五无”建筑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各镇要依照《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做好新建工程的监管工作,发现违反基建程序的项目开工,要立即发给停工通知书进行制止,并及时通知市建设局(违反规划的还应及时通知市规划局),由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协同当地政府、市安监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能对未报建先施工的工程提供相关服务,否则,由市建设局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在建“五无”工程的处理
第十七条对在建的“五无”工程,严格依法处理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停工补办手续。
经查出属“五无”的在建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部门及时制止其建设,并即向市规划局、市建设局报告,依次由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有关手续和质量确认,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对经查出的“五无”工程,建设单位拒不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手续的,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均可发函通知供水、供电部门,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市供水、供电部门在接到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停水停电通知时,应积极配合,做好停水停电工作。
四、对已竣工使用的“五无”工程的处理
第十九条各镇专项整治小组负责督促本镇区域内的“五无”工程业主到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对查出的“五无”工程,市规划部门依据下列原则处理:
(1)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用改正措施的,不予补办报建手续,由市规划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整改和整改后补办报建手续。
(3)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给予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五无”工程业主在市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报建手续后到市“五无”工程清查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要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2)设计图纸。
(3)消防验收合格证(自用私人住宅除外)。
(4)环保建筑噪声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五无”工程业主依照下列情况对“五无”工程分别办理检测鉴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1998年3月以后产生的“五无”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及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多层厂房、宿舍、办公楼的“五无”工程,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或者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检测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4年版)》(JGJ125-99)对检测项目的构件、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房屋整体(鉴定单元)等三个层次进行安全性检查鉴定和等级评定。
(2)1998年3月以后产生的“五无”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及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公共建筑、单层厂房和其他建筑物的“五无”工程,由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由市质安站、设计院、监理等有执业资格的工程师组成的专家组,依据第(1)款规范、标准联合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三条“五无”工程业主办理房屋安全鉴定登记备案的程序:
(1)房屋安全鉴定完成后,“五无”工程业主持《**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备案表》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到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安全鉴定登记备案。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市建设局依法处理。
(2)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备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建筑结构安全的,由市建设局核发《**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备案表》,作为产权登记的组成文件。
②建筑结构不安全需加固补强的,在检测报告签发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补强加固,补强加固工作应符合粤建规字〔2001〕78号文的规定,加固补强的工程必须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跟踪监督。补强后的工程必须经业主组织加固补强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鉴定机构验收合格后,市建设局根据工程加固补强竣工验收文件核发《**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备案表》,作为确认产权的组成文件。
第二十四条“五无”工程登记产权的程序:
由业主向市房产局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登记:
①房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③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证;
④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文件;
⑤消防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⑦《**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备案表》;
⑧违法建筑已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⑨具有合法资质测量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第二十五条“五无”工程业主自其房屋被确认为“五无”工程之日起18个月内逾期不办理规划手续的由市规划局依法处理、逾期不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并由市建设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又逾期不办理补强手续的,由市建设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作出处罚。
第二十七条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且无意义进行加固补强或无法加固补强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建筑工程,由市建设局依法发出停止使用通知和责令立即疏散人员。对影响公共安全的,责令在一个月内完成排险工作。对逾期不办理补强手续的,由市建设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或拒不执行市建设局指令的,由清查处理“五无”建筑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用一年半时间完成已使用的“五无”工程清查和处理工作。
五、监督
第三十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五无”工程的处理。对在清查和遏制“五无”工程过程中有法不依、推诿搁置的,由市监察部门依照《**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台府〔2007〕71号)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