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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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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主要用于对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扶持和申报费用补贴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自**年起,每年从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第三条台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市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创新资金的使用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市科技局负责按照科学技术部的申报指南和要求,组织项目的考察、申报、评审、立项、报批及项目管理服务、跟踪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运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资金主要用于对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扶持和申报费用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含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其中,对纳入省或江门市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给予立项扶持,资金扶持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项目管理费按每年不超过3万元安排支出。

第六条申请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和台山市产业与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成为新兴产业;

(四)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台山市注册,并符合《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及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须知》所要求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市创新资金资助的企业,必须有超过申请市创新资金资助数额2倍以上的自有资金配套。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凡已列入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它同类性质市级科技经费扶持。

第三章项目的申请、受理及审批

第九条市科技局每年“市创新资金申请须知”,明确当年具体的资助条件与标准,并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管理中心的年度安排和规定,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地方评审。项目受理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月至5月,地方评审上报时间安排在7月至8月。

第十条采取公开方式受理项目申请,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受理审查合格后,市科技局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按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然后按照规定程序将重点申报项目向省科技厅或江门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二条对市创新资金立项扶持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市科技局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市创新资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对划拨的市创新资金及配套资金必须设立专门科目核算,并对项目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必须与市创新资金经费一起封闭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四章创新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跟踪。也可委托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承担该项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验收(结题)申请。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期为两年。实施期内,由市科技局按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采取分期拨付市创新资金(一般分为2期,首期拨付60%,余下的40%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对未按合同完成阶段目标的项目,缓拨或停拨下一阶段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具备资格的市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计划进度和各项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对未按合同完成阶段目标的项目,市科技局有权根据情况作出缓拨、停拨或终止项目合同与拨款的决定。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项目清算,并按合同规定处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担单位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及时终止项目合同。

第十九条当年未使用完的创新资金转入市科技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其他科技项目。

第二十条评审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费用,按实际支出数额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章项目的验收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组织项目的验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估,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

第二十二条市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资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结题)申请。

第二十四条对纳入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市科技局要协助项目监理单位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对中止的项目,将停拨未拨款项。承担单位必须退回已拨款项的剩余经费。如果该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所需总结材料和清退剩余经费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轻重给予暂停、终止或追回项目市财政资助款的处理,并且在五年内不予批准纳入政府资助计划: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经费未能专款专用,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三)不配合检查、审计、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市创新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仅限于对获得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如遇与国家颁布的有关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不符之处,以国家颁布的有关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