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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台山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技三项费用的作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工〔1996〕373号)以及《关于印发〈江门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科〔2004〕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山市科技三项费用(简称科技三项费用,下同),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以及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项目补助费,是我市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台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的科技项目必须符合我市经济建设的实际,直接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我市科技水平服务,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或行业实行重点倾斜扶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配套自筹资金,且自筹资金额不得小于所申请资助的经费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的科技项目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来源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每年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的科技三项费用;
(三)项目撤销后回收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三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六条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运输、包装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等科技评价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等科技评价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费用。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总额的5%。企业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九)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费和科技交流费。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费用,以及开展科技交流等科技活动的开支。
(十)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规定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当年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全部实行无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安排下达。
第四章科技三项费用的报批和划拨
第九条科技三项费用按以下程序报批和划拨:
(一)项目承担单位每年按市科技局规定的时间向市科技局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申请,填写《台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或提供申请科技三项费用书面报告。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及承担的项目进行初审并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和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市科技局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交项目的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联签后报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确定。
(三)项目经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确定后,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四)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台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局将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一个月内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及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第十条每项科技三项费用的安排使用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负责收集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的报告、资料;对申请单位及其项目调查核实,提出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初步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进行论证并签署意见;根据专家委员会论证的意见,提出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安排计划;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
(二)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安排计划是否符合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有无超出人大通过的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总额;在项目经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确定后,组织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检查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
第五章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科技三项费用由市财政局开设科技三项费用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科技三项费用项目专家委员会,由市科技局挑选3—5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不同行业的技术人员组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对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进行论证时,到会人数要多于总人数的2/3,对每个项目论证后,要有无记名投票的结果。若涉及专家本人单位的项目,本人在投票时应回避。
第十四条科技三项费用专户严格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于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缴回市财政局科技三项费用专户。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撤销或更改申请,在市科技局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将截留或挪用的科技三项费用全额回缴,并在两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科技三项费用的申请。
第十八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便于审计,每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要向市科技局报送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决算表,由市科技局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主动向市科技局申请项目结题或科技成果鉴定。
第二十条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将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收支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科技三项费用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