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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对捐赠者表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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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对捐赠者表彰制度

第一条为推动**市红十字事业的全面发展,表彰奖励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捐赠者和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红十字会对捐赠单位或个人都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并致信感谢。同时根据捐赠数量颁发**市红十字勋章奖,红十字博爱金奖、银奖,红十字博爱金星、银星、铜星。

第三条对捐赠者的表彰奖励办法

(一)红十字勋章奖。

单位或企业捐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以年度计算,下同)或个人捐款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授予“**市红十字勋章奖”,并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颁发证书或感谢状及红十字勋章奖牌;

2.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市红十字会名誉常务理事或理事;

3.举行捐赠仪式,在新闻媒体播发消息,在**市红十字会网站和**政府网站以及在《**市红十字会简报》和《江门日报》等相关报刊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4.可参加由市红十字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5.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二)红十字博爱金奖、银奖。

单位或企业捐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个人捐款3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授予“**市红十字博爱金奖”;单位或企业捐款3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个人捐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授予“**市红十字博爱银奖”。并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颁发证书或感谢状及红十字博爱金奖、银奖奖牌;

2.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市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3.举行捐赠仪式,在新闻媒体播发消息,在**市红十字会网站和**市人民政府网站以及在《**市红十字会简报》和《江门日报》等相关报刊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4.可参加由市红十字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5.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商议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三)红十字博爱金星、银星、铜星。

单位或企业捐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个人捐款5万元人民币以下3万元以上的,授予“**市红十字博爱金星”;单位或企业捐款5万元人民币以下3万元以上,个人捐款3万元人民币以下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授予“**市红十字博爱银星”;单位或企业捐款3万元人民币以下1万元以上,个人捐款1万元人民币以下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授予“**市红十字博爱铜星”。并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颁发证书或感谢状及红十字博爱金星、银星、铜星;

2.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举行捐赠仪式,在**市红十字会网站、**市政府网站或登报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3.对所捐赠的项目给予留名纪念的特别宣传回报;

4.可参加由市红十字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

(四)其他表彰。

单位捐款1万元人民币以下1000元以上,个人捐款2000元人民币以下50元以上的,在**市红十字会网站、**市政府网站以及在**市红十字会简报或相关报刊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第四条对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证书或感谢状,并根据捐赠物资价值给予以上相应表彰奖励。

第五条捐款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或企业以及捐款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除享受以上表彰奖励外,根据捐赠者意愿,还可商议其他形式的特别鸣谢回报。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捐赠金额,包括捐赠外币折合人民币的价值。

第八条对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实施捐献造血干细胞者由市红十字会颁发红十字勋章奖。

第九条志愿无偿献血者奖励办法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个人自愿捐出无偿献血指标5000ML以上、3000ML至5000ML、1000ML至3000ML的(献血量按历年累计数),分别授予**市红十字博爱金星奖、银星奖、铜星奖。

第十一条红十字志愿者及志愿者服务基地奖励办法按照市红十字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热心红十字事业,在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名人和红十字志愿者,可由市红十字会聘请出任红十字博爱大使或形象大使。

第十三条对红十字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红十字会颁发特别奉献奖。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