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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创业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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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创业激励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建设创新型*,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科技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激励办法: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由区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2、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二、促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产品开发

3、区设立科技创新创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产学研活动,由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实施产学研结合的项目。

4、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设立经过省级以上认定的博士后科研站或重点实验室,区财政给予经费匹配,最高匹配10万元。

5、鼓励企业不断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及新产品,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新产品,对企业当年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产业导向、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并通过国家、省鉴定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每个产品分别为1万元、0.5万元,并推荐到市里参与评奖。

三、强化技术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

6、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每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奖励按最高级别享受,不重复计奖。

7、对经过省以上的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孵化器等科技基础设施,经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区财政参照省、市标准给予奖励。

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8、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且当年销售收入和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星火龙头企业,一次性补贴3万元。

9、对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等国家、省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并能有效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区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并给予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超过5人)一定的科研津贴或奖励。

10、对在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开发应用高新技术成果,投产两年后利税超过500万并形成工业化生产的,奖励主要贡献者3000元。

五、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11、设立区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津贴发放等。

12、用好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加快培养和引进我区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

13、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区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并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

六、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

14、鼓励各类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项目承包等各种形式转化创新成果,参与科技创业。

15、对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至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这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工商部门现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对外省(市)的企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自带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经认定,除享受上述优惠外,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和资金扶持。

16、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行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人事档案服务管理费用,其管理成本由区财政列入预算。

七、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17、区政府每年及时安排科技三项经费,主要由科技部门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实验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以后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使“十一五”末科技三项经费达到当年财政支出的1.3%以上。

18、区财政每年按人均0.2元落实科普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努力达到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

19、强化企业的主体投入地位,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规模骨干企业不低于3%,一般企业不低于1%,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20、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加大对科技创新奖励力度

21、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类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原获得奖金数额的基础上,本区加发100%的奖金,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原获得奖金数额的基础上加发30%的奖金。

22、设立*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对我区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两年一评,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每名奖励2万元。

23、区政府每年表彰科技进步先进镇(街道、开发区)、部门5个和科技进步先进企业10个,先进个人20名。

九、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24、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申请或授权进行补助,对优秀专利成果和专利发明人给予奖励,对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企业进行表彰以及专利诉讼补贴等。对本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承担50%,其余在区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本区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易于实施、产业化前景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并经确认的可申请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00元。

25、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制定,对当年成为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加大对科技创新工作责任考核

26、建立镇(街道、开发区)部门科技创新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产学研合作、科技投入、科技项目实施等科技创新指标列入责任考核内容,在全区三个文明建设考评中,逐步提高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分值。

本办法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