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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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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6]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内男18-60岁、女18-55岁的村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今年选择永丰镇联盟村和新兴镇新界村进行试点,待条件具备后逐步在全区各镇村推开。

第三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我区原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基础上,突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三方筹资机制和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逐步实现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对接。

第四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其中:个人缴纳8%,村集体补助1%,区财政补助1%。上述资金全部进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第五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如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由参保人员个人补足15年。

第六条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按规定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第七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为:

月领取标准=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总额÷120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缴费基数×15%÷120

第八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领取水平,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的办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及补贴资金的落实等工作。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各镇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承担。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