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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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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权属管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出售行为,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登记,是指商品房开发建设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商品房出售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登记。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实行登记制度,按分割后的宗地(或分摊面积)分别发证。

第四条商品房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者须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并同时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登记。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竣工房屋的用途、面积和分割登记方案及各分割单元的面积;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二)调查。市国土资源局实地对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用地验收,确定分摊系数和每套住宅或每个单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

(三)审核、批准。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向商品房开发建设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在商品房售出前由开发建设者持有,售出后由该商品房购买者持有。商品房售出后,开发建设者和购房者双方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栏目上确认签章。购房者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变更登记申请书)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商品房开发建设者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是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商品房售出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所登记的分割登记面积之和等于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面积。商品房部分售出后,开发建设者对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是该宗地现存《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所登记的分割面积之和。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