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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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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意见》及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经济联合社(村<居>委会)、经济合作社(村小组)。

(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犯、平调。

(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实行会计制,做好经济核算,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做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等工作,加强财务监督,保障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接受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二、会计制与财会人员

(六)会计制是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前提下,各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村小组经济合作社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经营权不变、开支审批权不变、原有出纳工作不变的原则下的一种会计管理制度。

(七)经济联合社的会计工作,统一由镇会计中心农村组,财会人员由市人事部门考核录取的人员担任。

(八)经济合作社的财会工作,以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下同)辖区为单位建立财会站,统一经济合作社的财会工作。财会站配备站长、会计员、出纳员。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财会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同一核算单位的会计、出纳职务。

(九)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村内一切涉及财务、生产以及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参与本村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合同管理,有权拒绝办理一切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活动,有权向党支部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十)村委会财会站财会人员实行聘用制。财会人员的聘用和调换,必须经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报镇经管站批准,报市农财办备案。未经经管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要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

(十一)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移交全部会计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任人、监交人要签名盖章,移交工作由镇经管站派人监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十二)财会人员要接受市、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要取得财政部门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其行使工作权利。对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财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财务计划

(十四)村经联社、合作社每年年初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可行的年度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预算、农业基本建设、购建固定资产、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计划。年终要做好决算报告,在财务公开栏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五)村经联社、合作社财务计划及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经联社要先经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分管经营管理负责人或经管站审查,再由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合作社要经村民会议或户主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执行,资金开支按审批程序办理。

四、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财务必须实行钱帐分管,出纳管钱、会计管帐,加强现金管理。集体的资金严禁截留使用、乱支乱用、贪污挪用。

(十七)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审批程序,严禁擅自借支挪用集体资金。单位之间或本社成员因特殊情况或公务需临时借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借据”,借款金额在**000元以下的,要经济联合社社长或合作社社长同意签名后才能借出;借款金额在**000元以上的,须经经联社社长或合作社社长同意签名,再由村民委员会集体成员讨论通过才能借出。单位或个人向集体借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借出的款项必须依时归还,借款期超过一个月的,出纳要记帐,会计要列入应收款科目处理,不能以借据长期抵库存现金,超出借款期限未归还又无正当理由的,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

(十八)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要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出纳必须以核算单位设库存现金,每个核算单位库存现金限额3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不准互相挤占现金,已出现现金挤占并造成现金超支的,要及时补办借款立据计息手续。

(十九)要坚持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的原则,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要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必须及时向出纳报帐。

(二十)会计要每月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清点出纳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帐款要相符,不准白条单抵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钱柜”。

五、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二十一)加强收款收据的管理。统一使用市农村财务办公室监印“**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专人保管,领用时要在“收款收据签领登记簿”签名登记,每本收款收据必须以核算单位独立使用,不得混合使用,收款收据存根联要按顺序连号完整保存归档。

(二十二)集体的各种有价证券,要纳入帐内核算,要设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金额等,有价证券要由出纳员保管。

(二十三)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盗用。

(二十四)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十五)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防止集体资金损失。

六、专项资金的管理、开支审批权限

(二**)群众、华侨、港澳同胞等捐赠以及各级部门和财政拨款给集体用于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属集体财产,纳入帐内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如捐赠者有特殊要求的,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单独设帐核算,但必须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执行开支审批制度。工程完工验收并经审查后,要并入集体帐内核算,工程项目开支的原始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图纸、预算表、决算表和工程验收表等要做好归档管理。

(二十七)加强资金的管理和开支审批制度,开支的审批人是该合作社经济组织法人代表。

**、经济联合社的开支实行一级审批制度。**00**元至**0000元的开支,要先经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通过才能开支;**000**元以上的开支,要报镇经管站审查后,再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才能开支。

2、经济合作社的开支实行两级审批制度。**00元以下的开支由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0**元至2000元的开支,经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后,报经济联合社社长审批才能开支;200**元至**0000元的开支,要经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后,再由经济合作社社长、经济联合社社长联名签署才能开支;**000**元以上的开支,要报镇经管站审查,经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讨论通过,再由经济合作社社长,经济联合社社长联名签署后,才能开支。

3、集体基建工程项目的资金开支,必须要按规定审批程序实行严格管理。基建工程要做到“八有”:①有村民民主议事签名表;②有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和预算方案;③有镇政府审查资金批示;④有公开招标证明书;⑤有施工合同书;⑥有工程验收报告;⑦有决算报告;⑧有合法的支出凭证,支出凭证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并注明开支用途才能报帐。

4、村、组集体排灌设施及机耕路维护修理开支实行项目立项审核制度。必须先将维修地段、开支预算报镇农办或水利会审核后,才能开支。

(二十八)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名(盖章);经集体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名(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签名(盖章)后由财会人员审核记帐。

七、会计核算

(二十九)按国家财政部2004年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开设帐户和核算。规范财务管理,统一使用市农财办监印的帐簿、收据、凭证和报表等,按独立核算单位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及时记帐、结帐、对帐、编制报表,做到记帐依时、内容真实、计算准确、工作规范。村(居)委会出纳每月**0日前向镇会计中心农村组报帐,财会站出纳员每月2日前向会计报帐、核对库存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等;镇会计中心会计员要每月**5日前、财会站每月5日前做好核算工作,并公布各种报表,做到帐据、帐实、帐款、帐帐、帐表相符。

八、费用限额管理

(三十)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要按通过的财务预算计划做到开源节流、量力而行,应尽量减轻成员负担。行政管理费包括会议费、办公费、报刊费、旅差费、电话费、水电费、车辆费、业务接待费等,超出预算部分的开支计划,报镇经管站审查后,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能开支,超出核定额度的开支要在财务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十一)业务接待费开支实行限额管理和总量控制。以经济联合社当年的净收入(预计当年总收入减除生产成本和税金后剩余部分),按比例确定使用额度,具体划分为三类:①5万元以下行政费用的经济联合社,按7%核算定,全年开支最高限额为3500元,不能申请增加开支额度;②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经济联合社,按6%核定;③20万元以上的经济联合社,按5%核定。业务费一律要在帐内核算,按实际开支报帐,不得胡乱开支;未办理超出核定额度开支审批程序的业务费,超支部分由审批人负责。

(三十二)村委会干部报酬和补贴。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报酬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农村村委会干部报酬的通知》(台发[**]3号)规定的干部报酬定额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报酬或巧立名目多领多占。会议伙食费、出差补助、住宿费、误工补助、包干电话费、包干车辆费等,按各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出标准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十三)村委会发展集体经济提成奖。村(居)委会发展集体经济提成奖要严格执行台发[**]3号文规定标准。集体经济纯利润是指当年总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及各项税金部分,变卖固定资产、征地款、各级财政或部门的各种拨款等收入不能作当年集体经济收入计算,对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5万元以下的,需向村民筹集“一事一议”资金用于解决正常运转经费的村委会,不能在年终时计提村委会干部发展集体经济提成奖。村委会干部发展集体经济提成奖,由镇经管站根据各村委会经济合同核实收入,批准后方可执行。

九、民主理财

(三十四)民主理财小组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监督机构,经联社和经济合作社分别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由3至7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三十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能胜任监督工作,身体健康,年龄**8周岁以上60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成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委会或村小组的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财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户籍不在本村的;文盲的;因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受处分未满5年或已立案查处的;不完成国家任务或拖欠集体款项的;违反计划生育处罚未完结或处罚完结未满5年的;其他违法乱纪正被立案查处或处罚未满3年的。

(三十七)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审核有关财务帐目、财务收支计划;否决不合理的开支,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了解有关财务问题;对执行财务制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三十八)村民对集体经济收支情况有怀疑的,民主理财小组要负责审核帐目,给予澄清;需清查帐目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经管站批准,由镇经管站组织清查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与清查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清查集体帐目。

(三十九)民主理财小组在镇经管站及村党支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经济联合社每月对集体经济收支情况和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审查一次,欠发达的经济合作社可以每季度审查一次,并将审查情况向村民公布。

十、民主决策

(四十)严禁借债兴办项目。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兴办生产性或公益性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坚持量入而出、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坚决制止发生新债。严禁借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项目。

(四十一)征地补偿款的管理。①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帐册,单独对征地款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②土地补偿款应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款归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留归经联社、合作社的土地补偿款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③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款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④留归经联社、合作社的土地补偿款要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款专门帐户,统一进行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村民领款签名表报镇经管站备案。

(四十二)关于“一事一议”筹资管理。筹资解决村、组兴办生产性、公益性项目和村、组运作经费不足部分,要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每人每年人均筹资标准在**5元以下。严禁将“一事一议”的筹资标准变为固定收费。

(四十三)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厂房出租、集体固定资产变卖、报废处理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集体资产出租双方签订的合同要经镇经管站鉴证。

十一、财务公开

(四十四)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镇会计中心农村组必须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村委会会计记帐,20日前将月结科目余额表、应收款、应付款、合同兑现情况登记表等报表送达村委会公开栏张贴,财会站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各核算单位上月财务结果分别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的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十五)财务公开主要内容。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现金存款日记帐、月结科目余额表、合同兑现情况公布表、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应收应付款明细表、财产明细表、征地补偿款、工程发包、经济项目招标、收益分配表情况等。

十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

(四**)集体的固定资产要全部纳入帐内核算并设固定资产登记簿登记,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防止流失,变动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做好帐务调整。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每年按原值5—**0%的年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

(四十七)建立健全产品物资的盘点、清查制度。集体的产品物资要由专人保管,并登记造册,每年要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要及时做好帐务调整,做到帐实相符。

十三、收益分配

(四十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每年完成税收后实现的纯收入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公积公益金提取**0%;福利费提取**0%;向投资者分红;按镇级以上政府的规定提成干部奖励金,分配给社员。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福利费应先提取后使用。收益分配方案报镇经管站审查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能执行。

十四、农村财务审计

(四十九)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规定,市农业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必须接受农村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

**、审计对象和范围:村委会、村小组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

2、审计内容包括:

⑴年度财务收支审计。镇经管站负责村、组两级集体经济收支情况审计,每年一审。

⑵离任审计。换届选举前,要实行村干部离任审计,由镇经管站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前三年的财务收支、财务状况、收益情况等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上墙公布,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⑶专项审计。①征地各项补偿款每年一审,督促各村、组管好、用好征地补偿款;②对违纪案件和群众来信、来访要求的事项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要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会计档案管理

(五十)会计帐簿、凭证、报表、财务收支计划、与经济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统计资料、经济合同、财会人员交接清单等要分年分类整理装订,按市档案局提出达标的标准建立档案,在镇会计中心、财会站设专人专柜保管。

(五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拿走、私存、毁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

(五十二)会计凭证、帐簿、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与经济事项有关的资料、财会交接清单保存**5年;建筑合同、建筑图纸、产权证、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档案清单(或会计档案目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要永久保存。

(五十三)财务档案期满需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镇经管站批准,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镇经管站、村民委员会派员监督下才能销毁。

**、附则

(五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制度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各镇因地制宜制订的各项补充制度要符合本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