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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行政效率,引导正确消费,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及《**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台府办[2004]**4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字、数据和图像信息。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简称“市食安委”)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具体工作。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应遵循科学、准确、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收集与报告
第六条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各镇(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及报送工作。
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对收到的信息综合、整理后上报上级食安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并通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与时限要求:
(一)各镇(场)、各部门制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计划、重大措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及其阶段性实施情况应同时抄送市食安委办公室,并将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总结于次年**月**5日前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二)各镇(场)、各部门应将每月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于次月的**0日前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市食安委办公室应当将收集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于每月的**5日前综合通报有关部门。
各镇(场)、各部门原则上每月向市食安委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不得少于**条。
(三)有关部门的食品监督监测抽检的计划及结果在报告上级部门的同时或向社会之前应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四)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在依照职责和程序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食安委办公室,并随时上报事故发展变化以及调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在调查处理结束后**0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查处情况的专题报告。
(五)各镇(场)、各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季度的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资料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六)上级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收集和报告的信息要及时向市食安委办公室报送。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多种渠道主动向食品安全科研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收集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条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凡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重大隐患报告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搪塞。
第三章分析与评估
第十条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市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各部门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须以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于复杂或相互矛盾的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应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诂制度。
第四章通报与
第十四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的统一平台,逐步实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食品安全信息的互通互联。
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库。
第十五条市食安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必要时,单位应当在信息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食品安全信息应经市食安委审核后方可。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渠道。
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
第**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范围: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他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应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人对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的、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全市范围内食品安全警示信息以及全市食品安全现状评价等。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不与其他部门交叉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牵涉面广的食品安全信息,经市政府批准,由市食安委组织召开新闻会,统一向社会。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目的确定信息的形式。
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所需的信息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由市食安委综合、协调、审核后。
第二十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众网,及时向公众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的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食安委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年6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