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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基金来源
(一)市财政按农村低保人员的低保金额的14%安排资金;
(二)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不超过20%的比例安排作基本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帮扶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经市民政局批准的农村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大病、重病人员;
(四)特殊大病、重病人员,因病致贫困难户。
第四条基金管理
(一)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市民政部门相应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专款专用;
(二)市民政局负责审批基金使用申请,制定基金分配方案,特殊情况汇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编报基金预决算报表,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制度、核算财政专户,审核基金收支计划,协助筹集基金核拨基金并监督使用。每季度根据预算计划,划拨医疗救助金给市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金专户。
第五条基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农村医疗救助金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需提供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镇社会事务办审核后加具意见,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二)市民政局对镇上报的《**市农村医疗救助金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医疗救助金由各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发放。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发放救助金,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报来的收支计划,每季度预拨医疗救助金到市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金支出专户,市民政局根据审批的对象和金额,按实拨给各镇,市财政每年与民政部门结算一次,年终决算。
第六条救助标准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视病情和家庭经济状况而定,一般情况最高救助限额为:
(一)住院费伍仟元以下的,为叁佰元;
(二)住院费伍仟元以上(含伍仟元),不足壹万元的,为伍佰元;
(三)住院费壹万元(含壹万元)至壹万伍仟元以下的,为捌佰元;
(四)住院费壹万伍仟元(含壹万伍仟元)至贰万元以下的,为壹仟元;
(五)住院费贰万元(含贰万元)至叁万元以下的,为壹仟伍佰元;
(六)住院费叁万元(含叁万元)至四万元以下的,为贰仟元;
(七)住院费四万元以上(含四万元),补助金额超过贰仟元的,汇同财政部门研究核定。
第七条监督和检查
(一)各镇社会事务办应该将审核批准的医疗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财政、民政部门下拨的医疗救助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故意虚报而骗取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追回款项外,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