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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管理工作,促进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转变工作作风,全面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再就业政策,制定相应公开办事程序,明确落实再就业政策需提供的材料和办结期限,并悬挂在公开明显的位置;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再就业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认定证明》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依照办事程序,在承诺期限内兑现相应的就业政策。
第三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认定证明》的市内下岗失业人员、企业(以下简称投诉者),对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者)在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有权投诉或举报。
第四条不履行职责,指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指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五条投诉者应遵循实事求是、自愿合法的原则,向**市投诉中心、服务单位投诉或举报,不得捏造事实,诬告诽谤。
第六条投诉者可以通过约见、信函、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以上访、电话、电子邮件等非书面方式投诉的,必要时,投诉者须办理有关书面手续。
第七条投诉者应提供本人(单位)联系方式、被投诉者的姓名(名称)和投诉事项,受理投诉的单位要做好投诉者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投诉者、被投诉者在法律和事实面前一律平等,受理投诉单位的工作人员与投诉者、被投诉者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由**市落实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机构按照服务主体的原则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条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展开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结果,同时将调查结果书面答复投诉者。
第十一条受理投诉或举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制度第三、四条的规定;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投诉材料应以中文或附中文译本;
(五)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已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遵循公正公平、依法行政、快捷高效的处理原则。接到投诉后,受理投诉单位应记录在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是否受理且告知理由。受理投诉后即进行调查,一般问题7个工作日、复杂问题15个工作日、重大问题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投诉者通报处理结果。需上报结果的,于最后一个工作日按要求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要及时向来函部门和投诉者书面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承办事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被投诉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调查工作,不得对投诉者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监察部门负责对投诉或举报不落实再就业政策的重大事项进行核实。经调查属实的,除责令该部门进行整改外,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维护收费秩序。
第十七条**市落实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机构设在**市委、市政府投诉中心,电话:0750——556****。凡向市投诉中心投诉举报的,按《**市投诉中心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