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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及省劳动保障厅等13个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
(二)各级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的项目的辅助性岗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三)市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四)政府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等岗位。
(五)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
(六)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书报亭、电话亭、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点、飞机车船票销售点等岗位。
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老人、社区卫生、社区体育、社区治安等社区服务岗位。
第三条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决定和协调全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调剂配置等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调剂使用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镇政府、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五条各镇政府、部门单位和居民社区要积极研究开发社区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挖潜补缺,完善社区服务,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增加新的就业岗位,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第六条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调控管理,调整、开发、掌握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各镇政府和劳动保障、人事、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调整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七条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投资新增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本地下岗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对上述岗位原使用的退休返聘人员应及时予以清退。
第八条实行公益性岗位申报和评估制度。
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于每季度发给涉及公益性岗位的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填报。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工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作时间及地点、工资待遇等情况。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所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新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后30天内将前款申报表内容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岗位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岗位申报评估,对申报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将申报表退回申报单位重新填报,并要求其说明理由。
第十条经评估核准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并以此作为考核各有关单位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调剂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的对象,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需要招用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指定的机构招聘。招聘成功后,双方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30天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负担。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凭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合同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是:用人单位每安置一名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可一次性获1000元补贴。
第四章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利用作为相关部门落实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层层分解任务,并签定责任状。
第十六条市劳动人事部门要定期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未按本办法执行或未完成当年下达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的,要责令改正。市建设、工商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再就业工作贡献突出的机构和部门、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