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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粮食的有效供给,确保全市粮食市场稳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的原则。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
(二)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市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工作。
(三)联动的原则。在应急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政府应急征购、征用社会粮食资源,调度加工、运输时,有关企业(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和服从安排。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紧张状态。全市超过一半的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全市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心理恐慌,个别地点出现粮食脱销。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全市粮食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工作,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和应急措施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市发展计划局和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计划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和市新闻办等有关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长兼任。
第六条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求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四)根据需要,向**市或省政府,以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的意见和方案;
(二)按照市政府或指挥部的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四)总结预案实施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和补贴;
(六)完成市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市计划局、市粮食局会同物价部门负责对粮情进行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行情,分析预测全市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及价格行情走势,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市民政局负责及时了解和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实施应急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为运送粮食车辆提供交通保障,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市经贸局、市交通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六)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管,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七)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趁机囤积居奇、掺假掺杂、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八)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的粮食趁机流入市场。
(九)市审计局负责对应急所需经费开支的审计。
(十)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十一)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十二)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
第九条各镇政府和海宴华侨农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条市指挥部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切实做好省内外、市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发出预警信号,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落实地方储备粮收储计划,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政府在应急情况下的需要。
第十二条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一)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根据我市实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加工车间(包括自营和出租)基本具备应急粮食加工能力,确定为应急条件下的定点粮食加工厂。必要时征用民营粮食加工企业作为辅助应急加工。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根据我市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合理安排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台城镇要指定8个应急供应网点,其余各镇(场)要指定1—2个应急供应网点,在应急状态下,由指定的网点承担政府行为的粮食应急供应。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粮食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提前安排落实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应急储运体系,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第四章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供应系统。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立即协调组织调配社会周转成品粮库存(包括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加工厂,批发零售店),加大投放市场粮食数量,组织和监督粮食加工企业(包括国有和民营粮食加工企业)将其库存原粮进行加工,并通过指定的粮食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积极筹措粮源,优先确保军供站的当地驻军粮食供应。
(二)立即组织采购。市粮食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快速采购粮食,并启动应急加工,抓紧做好粮食的调配工作。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和市质监局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市场监控。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科学分析、预测市场走势,及时提议制定相应调控措施。
(五)维持社会秩序。市公安局要密切注意社会动态,维持社会秩序,保证粮食运输畅通,打击造谣惑众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舆论导向。新闻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稳定民心。
第十五条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当本市粮食市场的商品粮源不足,个别地点出现脱销现象,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较大范围脱销时,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如地方储备粮不足,则由市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部门会同计划、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启动全市粮食生产能力,尽快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三)市政府根据粮食局和指挥部意见,可协调产粮省商调应急粮食,必要时,向省和国家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
第十六条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五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凭居民户口簿或身份管理凭证,由市政府指定的应急粮食供应点(商店)供应粮食,供应价格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政府下令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强行征购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市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候与各镇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三)接到各镇(场)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报告总指挥后,立即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各镇政府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监测粮食市场动态,随时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落实应急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市政府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动用储备粮后,在半年时间内,由市粮食局负责组织,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市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