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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遵守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依法设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二章审查范围
第五条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需报送审查:
(一)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或规模划分标准中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
(二)造价30万元以上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装修工程项目。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承揽任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要求;
(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及履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
(四)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六)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七)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完整的施工图纸一式二份;
(二)批准的立项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和计算软件名称及授权序号;
(六)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七)按省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规定,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应同时提交经地震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四章审查程序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审查时,应作好书面登记,并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由建设单位连同送审材料一并送市审查机构;市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或大中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审查机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和一套加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文件(另一套施工图文件由市审查机构存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并将审查机构签章后的施工图文件交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出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时,应标注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编号。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原送审材料和审查意见书退回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第七条规定的审查主要内容修改时,必须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审结果。
第十二条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均应以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五章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要对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要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所负责任。
第十六条审查机构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后按图施工,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有权对施工图审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审查机构不负责解决施工图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该类问题由建设单位通过设计方案竞选或设计咨询的途径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属于技术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依据工程性质、工作量等因素,具体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