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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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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区的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区(指规划区,下同)内的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局是我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绿化工作。市政局属下的**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市区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对市区内各种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自来水企业应依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的发展目标是:到2005年,市区绿地率达33%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达5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市区绿地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5平方米以上,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达6平方米以上;形成城市规划区绿化指标先进,绿地分布均衡,服务半径合理,城市周围绿地环绕,城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防护林分布合理,具有南亚热带植物群落和岭南园林特色的城市绿化体系。

第六条园林绿地包括:

㈠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人行道林带、花坛、绿岛、道路绿带、街头绿地等,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㈡专用绿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内街、巷道、住宅区内的绿化及私人住宅的庭园绿地等。

㈢生产绿地: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和草圃等。

㈣其他绿地:指用于防护和观赏作用的林带和绿地、风景名胜区等绿地。

第七条凡列入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公共绿地,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报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共绿地或改作他用。

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的指标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经批准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在竣工验收时必须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园林绿化用地标准。

市区内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应责成权属单位进行绿化,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绿化费用由土地权属单位支付。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生活小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投入应不低于工程土建投资额的2%-5%。按规定须送审的建设项目,园林绿化的设计与土建工程设计必须同时送审。未按规定送审或经审查园林绿化标准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市政、规划等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措施保证绿化建设资金的投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园林绿化工程纳入综合验收。园林绿化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配套绿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有关规划验收和申领权证的手续。有关的验收资料须分别报市规划局和市园林管理处备案。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的园林绿化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承担。市园林管理处要严格监管承揽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和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市区园林绿地上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㈠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园林管理处负责;

㈡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㈢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园林

管理处组织专业队伍负责;

㈣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㈤公民在私有庭园或住宅基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由公民负责;

㈥沿街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

市园林管理处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市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园林管理处应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园林管理处负责监督和指导。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按《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砍伐古树名木以外的树木花草,临时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建设或维修架空线路、地下管线,需要对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花草进行修剪、断根、砍伐或移植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10天以上,报市园林管理处同意后,由市园林管理处派人处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及时通知市园林管理处,险情过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园林管理处补办手续备案;

㈡需迁移、砍伐公共绿地上的花草树木(古树名木、大树除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经市园林管理处审查批准,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

㈢单位、住宅小区、街巷内需将树木进行迁移、砍伐的,应报经市园林管理处审查批准,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

㈣需临时使用公共园林绿化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报市园林管理处同意,按恢复绿化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对在市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管理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园林式单位和园林绿化先进单位评选。对已评为园林式单位和园林绿化先进单位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复查一次,经复查未达标的,提出整改意见,半年内仍未达标的,取消园林式单位和园林绿化先进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