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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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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

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财政投

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

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

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以及项目招标的合规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认定的工程概算作为安排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资金的

依据。对于在建项目工程概算超支、需要安排财政资金追加投资的,要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

,并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

第六条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认定的工程预算,其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作为确定项目投

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组织招投标、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款、

审核工程竣工决算以及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认定的工程决(结)算,其工程决(结)算审核结论书作

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八条市本级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其它项目支出

(主要包括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购建、专项购置、大型修缮、大型活动、科技研究及开发、信息网

络购建与维护、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等)必须经过评审,概算或预算未经评审的,财政部门不予

安排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已竣工项目,其决(结)算未经评审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

结算,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财务竣工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九条经财政投资评审后,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

模的,由此增加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项目建设

单位转移、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或弄虚作假进行招标工程的,责令其限期追回投资;造成经济损

失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四)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向项目建设单位调取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二)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四)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管理使用状况;

(五)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七)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八)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要求: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

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

减(增)的原因。

(三)项目评审完毕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其最终处理结果

应抄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

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

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项目建设单位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则

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

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预(概)算、决(结)算编制应科学、合理,对审减率超过30%以上的项目,财

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将暂缓安排。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决算之前,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的80%之内,建设

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的75%之内,其余部分待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

后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经评审后核减的项目工程款,由财政部门扣减或收回,并同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扣减指标。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评审、廉洁自律。发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人

员及所聘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评审,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